立良法守護群衆安全!《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讓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來源:貴州人大)
自然災害防治關系到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 9月25日,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十章七十一條,包括防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救援救災、恢複重建、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章總則中明确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制,并闡明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
《條例》明确規定,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依法科學應對,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态減災和非常态救災相統一,推動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同時明确,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将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财政預算,定期研究解決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确專門工作力量,負責自然災害防治有關工作。
防治規劃對自然災害防治十分重要,《條例》明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災害綜合防治規劃;水利(務)、氣象、自然資源、地震、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職能,編制本行業自然災害防治專項規劃。編制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礦産資源、交通、生态移民、鄉村振興等各類規劃相銜接。編制各類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自然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風險防控作為自然災害防治的重要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内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建立自然災害風險數據庫并及時更新。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災害緻災調查與評估,人口、房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三次産業、資源和環境等承災體調查與評估,曆史災害調查與評估,綜合減災資源能力調查與評估,重點隐患調查與評估,主要災害風險評估與區劃以及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與區劃。
同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水利(務)、氣象、自然資源、地震、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通過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根據各自職責對自然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确定自然災害風險區域、部位、時段,并編制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防控措施。
細緻的法規條款,織密了自然防治“防護網”。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務)、交通運輸、國防動員、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地下通道、道路低窪易積水點、排水管道、雨水收集口、檢查井、窨井蓋、排水設施等重點部位以及城市河道開展城市安全度汛隐患排查,采取相應的疏浚措施。
鐵路、公路、市政道路、軌道交通、車站、機場等的管理、運營、施工單位,應當對其管理、運營、建設的隧道、涵洞、公共設施的地下空間、立交橋、下沉式建築、在建工程基坑等進行易澇區域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針對應急準備,《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救災物資儲備體系,保障儲備庫的布點覆蓋範圍,優化儲備布局,完善儲備類型,豐富物資儲備種類,加強應急物資信息化管理。應急、财政、交通運輸、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能源、郵政、民航等部門應當建立鐵路、公路、水運、郵政快遞、物流網絡、航空等應急調運機制,完善應急救援救災社會物資、運輸工具、設施裝備等的征用和補償機制、重大救災裝備租賃保障機制。
監測預警對築牢安全防線具有重要意義。條例明确省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應當建立與國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全省統一的自然災害信息系統,推進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在自然災害防治中的監測、預報、預警運用。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警制度,預警級别按照自然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此外,自然災害發生後的救援救災、恢複重建工作同樣重要。條例還明确了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措施、損失評估、集中安置、災後恢複重建規劃、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利用法治力量規範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力求銜接好“防”與“救”的責任鍊條。
多項規定堅持防患于未然,讓預防風險、消除隐患、應急處理的防護網紮得越來越密、越來越實。
“貴州是一個自然災害高發、頻發的省區,條例的出台對我省自然災害防治和自然災害事故發生後的救援處置至關重要,将讓我省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表示。
撰稿:人大論壇全媒體
編輯:甘玥
編校:呂躍
審核:楊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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