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騎車帶朋友遇事故,朋友卻把自己告了!誰來負責?
本來是好意騎電動三輪車帶朋友出行,卻遇上交通事故受傷,結果自己也成了被告,朋友要求自己賠償醫療費。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起看看事情的經過。
騎車帶朋友出行遇事故
朋友卻把自己告了
2024年3月24日,家住鄭州的許女士像往常一樣騎電動三輪車帶着朋友陳女士出行,在行駛到某交叉路口左拐時,與李先生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
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認定,電動三輪車駕駛員許女士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機動車駕駛人李先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事故受傷仍在住院治療的許女士卻在此時收到了一張法院的傳票。
這時候,許女士才知道,陳女士将自己以及小型轎車駕駛人李先生訴至法院。陳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多處骨折,住院期間共花費17000多元。陳女士認為,自己的醫療費用應當由許女士和小型轎車駕駛人李先生承擔。然而,許女士卻認為,自己并非營運車輛,而是出于朋友之間的好意帶着陳女士一塊出行,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
案件所涉各方
如何承擔事故責任?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許女士與乘車人陳女士,對于陳女士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各執一詞,除了許女士外,機動車駕駛人李先生也是本案的被告,戳視頻↓一起梳理下人物關系以及法院最終判決的責任劃分。
許女士原本要承擔60%的賠償責任,但由于許女士是無償搭載陳女士外出,構成“好意同乘”,所以法院酌定減輕許女士20%的賠償責任。
無償搭載構成“好意同乘”
判決減輕賠償責任
為什麼會這樣判決呢?來聽聽法官的解讀。
什麼是“好意同乘”?
适用于哪些情況?
許女士因“好意同乘”而被酌情減免賠償責任,那麼“好意同乘”指的是什麼,哪些情況下适用于“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發生在朋友、同事或鄰居之間,駕駛人順路搭載他人,不收取任何費用。
法官認為,對于免費同乘人的人身損害,排除駕駛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不考慮駕駛人自身的人身損害、車輛受損、善意付出的實際情況,一概讓駕駛人對免費同乘人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安韶樂:民法典設置“好意同乘”相關條款,明确相關責任的分配,既保護了免費搭乘人的合法權益,減輕了駕駛人的責任,也有利于弘揚善意互助的社會風尚,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的“好意同乘”指的是非營運機動車,那麼實踐中非機動車是否也可以參照适用呢?
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法官 範俊紅:根據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内容,被告許女士所駕駛的車輛,應系非機動車,但被告許女士的免費搭乘行為,體現了良好互助的社會風尚,應予以提倡和鼓勵,且被告許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故應适當減輕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開别人車遇事故
駕駛人與車主如何擔責?
在這一案件中,負次要責任的李先生,是機動車駕駛人,但不是機動車車主,那麼他和車主的責任又如何劃分呢?
根據事故情況,交警部門認為機動車駕駛人李先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所以,李先生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然而,李先生所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事故發生時處于脫保狀态,且李先生并非該機動車的車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作者: 李可婧 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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