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像頭正對大門,江西一居民狀告街道辦,法院:侵犯隐私應道歉
文/永劍
公益攝像頭正對住宅大門,居民認為受到了監控,狀告安裝攝像頭的部門侵犯隐私權。那麼,出于公共管理需要,可以任意安裝監控攝像頭嗎?2021年3月3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給出了答案。
攝像頭正對住戶
家住江西省德興市的萬勇,20年前自建了一幢三層樓房。2013年周邊道路改造,這幢樓房成了沿街樓房。萬勇在樓的四周建起圍牆,并設置了大門。自打兒女在外地定居後,萬勇便将二樓和三樓對外出租,招攬了四五個租客。他經常到外地看望兒女,成年累月不回來。
2019年12月5日,萬勇回到家中。有租客向他反映,院門口的電線杆上安裝了監控攝像頭,拍攝視角正對着樓房,如果不拉上窗簾,室内人的行動可能都會被拍攝,有被監控的感覺,給生活造成了不便。萬勇此前沒聽其他租客提過這事,于是出門查看。
距離院門10米開外,是供電公司的電線杆。萬勇擡頭望去,果然見電線杆頂部支着一個長方形的盒子,左右兩側還有兩個大燈。萬勇上網搜索了這種大燈的用途——輔助攝像,在昏暗的天氣或黑夜裡補光,讓成像更加清晰。
經過了解,安裝這一監控攝像頭的是當地街道辦事處,萬勇決定前去問個究竟。
街道辦事處綜合科的科長接待了萬勇。他解釋道,根據創建衛生文明城市的需要,必須在主要路段安裝監控攝像頭,以便對亂倒垃圾的住戶及時進行提醒和處理。聞聽此言,萬勇的情緒有點激動:“你們查處亂倒垃圾的人沒錯,但為什麼把攝像頭正對着我家?”科長解釋說:“你家的樓房正好在街道拐角處,而且攝像頭嚴格來說并沒有正對着你家。”
萬勇仍然要求拆除攝像頭,但科長告知他,這個攝像頭已納入管理部門的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拆除。
萬勇四處奔走,要求有關部門拆除自家附近的這個攝像頭。但管理部門的人告知他,該攝像頭安裝時經過了審批,且已并入警方的安全監控網絡。因此,他的主張沒有被采納。
起訴一審被駁回
2020年9月17日,萬勇将當地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起訴到德興市人民法院。他要求街道辦拆除攝像頭、停止攝錄、删除影像、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
法院受理案件後,萬勇申請調取該攝像頭拍攝的影像資料。街道辦出具情況說明稱,“2019年7月安裝的該攝像頭已并入公安‘天網’。原告起訴前的影像資料已被自動覆蓋,無法調取”。
一審法庭上,萬勇訴稱,原告家住德興市,街道辦在原告家門口的電線杆上安裝攝像頭,正對原告住宅大門,未經許可進行24小時不間斷的拍攝,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權和人格權。
街道辦辯稱,被告安裝攝像頭是出于創建衛生文明城市的需要,并非為了監控該住宅,沒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權。
庭審質證期間,萬勇提交了現場照片,證明街道辦在原告家門口的電線杆上安裝的攝像頭正對着原告住宅的大門,未經許可進行24小時不間斷的拍攝。對此證據,街道辦不予認可,辯稱其并非“在原告家門口安裝攝像頭”,而是在馬路的另一側。攝像頭沒有直接對着原告住宅的大門,沒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權。
庭審調查認定,2019年7月,街道辦因創建國家衛生文明城市及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距原告萬勇住宅大門約13.6米的公共區域的電線杆上,朝西向加裝了一個攝像頭,其監控範圍為附近道路。後因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攝像頭被并入公安“天網”。
法庭歸納雙方的争議焦點為:萬勇主張,街道辦在其家門附近安裝攝像頭,且該攝像頭正對其家門,侵犯了其隐私權;街道辦認為,其安裝攝像頭是為了創建衛生文明城市的需要,未針對萬勇的私人生活空間,不構成侵犯隐私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隐私權。隐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和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當事人不願他人幹涉或他人不便幹涉的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不便被侵入的個人領域。本案中,被告安裝的攝像頭,其監控範圍屬于公共場所及公用區域,涉及公共利益,是可供不特定人随時出入的完全開放性的公共空間。被告安裝攝像頭的行為是出于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考慮。
隐私權所保護的範圍,應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資料等。因此,在公共區域,個人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在一定範圍内不得作為隐私的内容。
本案中,設置監控公共區域的攝像頭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公益目的。故法院對原告萬勇請求判決拆除攝像頭、停止攝錄、删除影像、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20日,德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萬勇的所有訴訟請求。萬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終改判
萬勇上訴稱,德興市公安局早在十幾年前就在案涉電線杆上部署了“天網”攝像頭(不朝向住宅)。街道辦在公安“天網”攝像頭的下方安裝了一個小型攝像頭,正對萬勇家住宅的大門,并進行24小時不間斷拍攝和監控,顯然屬于故意侵權行為。
街道辦辯稱,該攝像頭拍攝的絕大部分為公共區域,且攝像頭安裝的位置與萬勇家的房屋直線距離有13.6米。萬勇家的房屋不僅建有圍牆、大門,院内還種有高大的桂花樹,攝像頭無法拍到其院内和樓内的情況,故不存在侵權事實。街道辦在萬勇上訴後,已經将案涉攝像頭調轉方向,不再對着萬勇家的大門。
二審法院就街道辦是否侵犯萬勇的隐私權進行了分析。
首先,關于街道辦所安裝的攝像頭的朝向和拍攝範圍,從萬勇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攝像頭正對着萬勇住宅的大門,法院對此予以認定;
其次,既然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那麼攝像頭的監控範圍應該包括公共區域,而不應該針對某一家庭。故街道辦安裝攝像頭正對萬勇家大門的行為具有過錯;
再次,雖然街道辦安裝的攝像頭,監控範圍屬于公共道路區域,但實際包括與萬勇日常生活有密切聯系的部分。萬勇的日常行蹤信息均在該攝像頭長時間有計劃、有目的地注視、拍攝下,萬勇對于願意展露的信息難以完全進行控制,其所暴露的信息很可能遠遠大于其願意展露的信息。這使得萬勇因此喪失了對自身信息的選擇展露權和控制權。同時,萬勇根本不知道也無法知道自己的這些個人信息被知曉和傳播的範圍。
因此,街道辦安裝該攝像頭的行為,足以構成對萬勇個人信息的侵害;最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街道辦已經自行調整了攝像頭的方向,不再正對萬勇家大門。之前該攝像頭攝錄的内容已被自動覆蓋,屬于自行停止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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