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區)民政局、僑務辦公室、港澳事務辦公室、台灣事務辦公室,省内各直屬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我省自1993年以來實行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管理制度,既滿足了廣大華僑、港澳台同胞逝世後“落葉歸根”、回歸故土安葬的願望,增強了祖國對海外華僑的向心力,加強了内地(大陸)與港澳台地區之間的聯系,又對規範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發揮了較好的作用。經省政府批準,現根據新時期我省殡葬工作實際,對運入廣東境内安葬的遺體(骸骨、骨灰)的安葬管理事項,重新作如下規定:
一、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所需手續。凡需運入廣東境内安葬的華僑、港澳同胞的遺體(骸骨、骨灰),安葬承辦人應向安葬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憑安葬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級僑務部門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證明,辦理廣東省殡葬協會印制的《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運入廣東境内安葬的台灣同胞的遺體(骸骨、骨灰),安葬承辦人應向安葬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憑安葬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級台灣事務部門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證明,辦理廣東省殡葬協會印制的《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死亡證明或其它有關證件及廣東省殡葬協會印制的《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進行檢疫,檢驗合格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屍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許可證》。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必須接受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衛生處理。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屍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許可證》和廣東省殡葬協會印制的《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辦理通關手續。凡境外需入粵安葬的遺體(骸骨、骨灰)必須持有廣東省殡葬協會印制的《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和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屍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許可證》,否則,海關不予辦理通關手續。
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屍體,不準運入境内。
二、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手續的辦理。廣東省殡葬協會印制的《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等有關手續的辦理,由廣東省殡葬協會委托的殡儀服務機構負責,華僑、港澳台同胞凡需辦理此證的,可自行前往辦理。
三、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的管理。為了加強管理,避免亂埋亂葬,節約殡葬用地,入粵安葬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的遺體(骸骨、骨灰),如安葬地所在的市、縣或鄰近市、縣有經營性公墓的,應到經營性公墓安葬。禁止在耕地及影響生态環境和破壞水土保持的地方安葬、建造墳墓。并且要嚴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積,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安葬骨殖、骨灰每具占地不得超過2平方米。凡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的,應在安葬地殡葬管理部門的監管下進行安葬。
四、外籍華人的遺體(骸骨、骨灰)要求入粵安葬的,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五、禁止利用棺柩、骸骨、骨灰入境之機進行走私活動,違者依法懲處。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原1993年5月20日制定的《關于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骸骨要求入粵安葬實行安葬證管理的通知》(粵民民〔1993〕134号)同時廢止。
附件:
1、《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式樣(一式三聯)
2、《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申請表》(式樣)
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
港澳事務辦公室台灣事務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
總署廣東分署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申請表(式樣)
申請人
填寫有
關資料
死者姓名:__________ 死者性别:__________
死者居民身份:香港/澳門/台灣/______(國)居民死者籍貫:_______
死者居民身份證/護照/回鄉證/通行證号碼:
死者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死者死亡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死者拟安葬墓地: 公墓/ 市 縣(區) 鎮 村 墓地
死亡原因:
安葬方式:遺體/骸骨/骨灰入境口岸:_____ 入境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承辦人居民身份證号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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