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氏族譜家規家箴家誡
蓋聞國有典,鄉有約,家有訓。從來尚矣今。
聖天子雅敷文教,聖谕六條,推廣為一十六條。可見作人化遠,雖山陬海澨,一道同風,莫不共仰。聖治曷敢亂我王章者乎。吾劉氏之譜,原有家規增減,附入譜牒者,欲其用垂永遠。大約先德行而後文藝,崇正道革、浮磨靡訓、家之龜鑒,而保族之良法也。後之人觀,鹹而振興焉!自是相漸成俗,習以性成。家詩書、戶禮義,庶幾哉族稱,仁厚之裡,人為三代之遺,啟後承先,端有賴于斯乎。
一曰建祠宇
古者建立祠廟,所以妥先靈,崇祀典垂諸。世使世世子孫敦木本水源之思,興春霜秋露之感,無忘親,好故先後祖靈。非是不集各支子姓,非是不齊族中嘗罰,非是不行佥議,非是不妥。況吾族祠宇,在先輩素有建立之志,或阻于時勢之維艱,或潰于人心之不一,故有志而未逮也。今裔孫洪元、世模、世熹、世瑞、世城、世晟等,痛先靈之無歸,憤美業之罔建,因糾同志,竭立經營,成此創舉,以慰先人之願,以贻子孫規祈。我後裔守此成業,整修維勤,毋緻頹庶,不負我輩仁孝之心矣。
一曰謹祭祀
古之仁人孝子,粢盛必潔,祭服必備,誠有見于祭祀之當謹也。不然則列神主,具幤帛、陳牲體齊,戒沐浴百拜,祭奠者皆虛文耳。大家世族,行之不替。願我子孫勿忘根本,興歲時、伏臘之思、修禴祠、嘗之典。主祭者如質神明,助祭者毋恣玩,庶乎宗廟其飨之矣。
一曰孝父母
經雲:哀哀父母,生我劬勞,欲報之德,昊天罔極。故孝子之事親:居則緻其敬、養則緻其誠、病則緻其憂、喪則緻其哀、祭則緻其嚴、所以為盡子職也。昔文王事王季以孝,武王事文王亦孝,孝父母者子亦孝之。孟子曰:世俗所謂不孝者五然,則孝也者貴乎修身,謹行不辱其親,又非獨三牲、五鼎徒口腹而已。鳴呼五刑之屬,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可不省乎!
一曰和兄弟
應氏曰:棠棣之詩先以死喪孔懷欲其兄弟之相恤也繼之以急難禦侮欲其兄弟之相救也。蓋謂兄弟者,一本所分,親愛之情,根于天性。奈何以小言而傷和氣,競财産而緻操戈哉。柳氏家訓曰:人家兄弟無不義者,多因娶婦人入門,異姓相聚,争長較短,偏愛私藏,以至背戾。分門别戶,遂若仇,仇其然乎。願為男子者,勿為妻所惑,殘此同氣之恩也。
一曰睦宗族
宗族盛大者,為人所忌妒。而家貴福澤,故宜互相保全之法,要視為一體,毋論親疏,必有、無相濟,患難相恤,憂樂與共,過失相規,然後情愛日加,和氣緻福,而族類永保矣。如有以強欺弱,以富轄貧,以智弄愚,以衆暴寡,以搬鬥啟争競之,路以教唆開設獄之門,遂緻家設籬藩,庭分吳越,内變生外,侮作是自,為敗宗之門也。鳴呼族即不保,又安望保其身乎!
一曰訓子孫
子弟之賢不肖,門戶之盛衰,因之父兄之教與否。子孫之賢不肖,因之陸放翁家訓雲:子孫才分有限,無如之何?然不可不使讀書。應氏曰:人之子孫,不問富貴貧賤,均不可不教。所謂教者,要使成道藝,曆廉恥,不行非法,不犯非禮,以安人道,孔子曰:少成若天性,習慣若自然,是以君子之于。子孫躬仁,義以導之,擇師友以訓之,漸期學問成就。窮、可師達,可相如。或吝資失教,或溺于禽犢之愛,愚不使之明,俗不化之雅,才也棄。不才豈盡子孫之過也哉。
一曰紹書香
凡世家大族之得名,為其有紳衿之濟濟也。而紳衿之所以濟濟者,由其讀書者多,以光前耀後為志也。竊見寡識者曰:人生惟圖飽暖足矣,何必讀書。以讀書人文不療饑。殊不知此中清濁攸分,貴賤異等,村愚自不察也。前即有簪纓之賢,後宜有繼起之傑,凡有子孫者,務宜擇師教訓,嚴加督責以遠大為期。即為子孫者亦當有志向上,勉企前徽,科甲蟬聯,毋自暴棄,庶幾光宗祖、耀門闾,可謂士矣,可為大家矣。
一曰務生理
先正雲:人非财利不養,而生财之道;不讀即耕,不商即賈,必各有所業,而後身可以生,家可以養,不然謂之遊民,衣食之源無所從出,勢必至于為非一旦,上天譴罰,罹刑章破,蕩家産抛棄骨肉,當此之時,悔何及哉,有志者早宜自立。
一曰戒詞訟
好訟者,或争财務,或争氣不忍一朝之忿,遂至控告無休,喪壞心術,破蕩家資,亡身及親,設亦何益?故财可忍讓,胡必、争氣可忍,胡必、鬥彼妄逞奸刁,以希必勝者,始而矜,即而悔,往往如是。若夫操戈,同室不祥,莫大焉。語雲:得忍且忍,得戒且戒,不忍不戒,小事成大。又雲:百戰百勝,不如一忍,旨哉言乎他:若錢糧尤為朝廷之正,供官府之考。成抗欠者,實身家性命之不保。官輸恐後、早應設法,有印票雲。
德 秀 公 家 箴
本宗子孫或有鞠于外氏者,必系于祖父之末。所以使其歸宗也。
或鞠外氏子為已子者不系,之恐其冒姓,紊于正也。但使之繼,是人之後承其宗祀,毋緻廢絕。不得妄入圖譜也。
書 之 例
一特書
謂凡:昭穆長幼之序,世系先後之次,則謹書之。所以承重着代也。
二當書
謂凡:名、行、字号,婚娶姓氏科目、勳級、生、殁、葬埋等事,有足征者,皆書之。否則虛其下,以俟知者補遺。
三繼書
謂:贅居異姓,或出繼他族,而冠、娶、死、喪、猶赴告本宗,以及孤幼流離失所,為他姓收養者,皆書之。
不 書 之 例
一不道
謂:悖逆大,故亡親害理,緻覆宗祀,傷壞風化。宜削其屬籍,不書。
二亂宗
謂:本宗有應繼者,不肯援立,而收養異姓,紊亂宗族。及随母而來者,據法不書。
三絕義
謂:承他人後,及随母嫁異姓,日久代更,遂亡邱首,緻本宗血嗣不繼者,不書。
四犯禮
謂:肆淫犯,而滅絕天常等,仆隸而締結婚(姻),虧喪禮節,倒置冠履,不書。
五辱祖
吾宗以來,本以清白相承,後或失學問,間有迫于饑寒,以緻趨勢附權,身為賤役,以取衣食,其所生,污其先世,今姑略之。以俟改悔,然後入譜。
上前五節(原文:“右前五節”。因原文為真排。)。固為不幸,然亦萬分之一雲,爾今例不諱,俾為後世觀譜者之殷鑒雲。
劉 氏 族 譜 家 規
一族譜
傳曰天子建德,因生賜姓,胙之士而命之氏。吾宗自受姓以來,景運凡幾興廢,人事凡幾更易。而吾宗派系綿綿不絕,非祖宗忠厚之德讵緻是耶。昔南塘陳、褒眷聚七百餘口未嘗異,世系一十八代,未嘗籍,犬畜百餘共牢,而食一犬不至,諸犬為之不食。史不絕書,栾胥狐續慶伯,并為晉卿,數世之後降在皂隸,傳着其事。為吾宗者,思為善以福。吾族觀陳褒史以為,來者告思為不善,以污吾族。觀栾卻胥狐續慶伯之傳,以為宗族戒,登斯譜者尚懋敬之哉。詩曰:夙興夜寐,無爾所生。
二族誼
合族之誼,尚乎譜敦族之誼,尚乎人昔晏平仲之相齊也。曰:自臣之貴父子,族無乘車騎者,母之族無不足食,妻之族無凍餒者,範言語文正公曰:吾宗族甚衆,自吾身視之,則有遠近之異,自吾祖宗視之,均同一氣,初無遠近之異,置義田以廣,其澤為吾族者。所以愛以及平仲之,愛先其義。及文正公之,義慢千年如一日,百世如一人矣。登斯譜者,尚懋敬之哉。詩曰:天生黎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彜好是懿德。
三長幼
孟子曰:徐行後,長者謂之弟。疾行先,長者謂之不弟。又曰:親吾親以及人之親,長吾長以及人之長。蓋人之生也,實有尊、卑、長、幼之序矣。苟弟先其兄,侄慢其叔,尊妄尊而淩其下,卑妄卑而犯其上,崇異姓而棄同宗,以私昵而本戲谑,一失于此,衆論難逃。登斯譜者,尚懋敬之哉。樂天曰:親疎居有族,少長遊其群。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四貧富
家若富,不可以富而驕其心。家若貧,不可因貧而惰其志。心不驕,則可守其富。志不隋,則可變其貧。而惰貧且困矣,富而驕,富則傾矣。驕則起貪,困則生妒,兇禍隋之矣。登斯譜者,尚懋敬之哉,語曰:未若貧而樂富,而好禮者也。
五契友
朋友者,五常之一,不可不慎也。在君子則為君子,友小人則為小人,所尚不同君子之交也。尚義:義盡則疎。書曰要我以信乎而誓,我以義乎,而期我以德乎。而食我以言乎,而是,有以絕乎,而小人之交也。利、利盡則反唇相稽,闖門庑而啟壺。如赤子之人,入井不一,引手救,而恨無石以壓之。同吾宗者,為君子乎?為小人乎?登斯譜者,尚懋敬之哉,語曰:君子以文會友,以友輔仁。
六婚姻(姻)
婚姻(姻)者,人倫之始,宗族之綱,尤不可不慎也。當媒妁行言之際,勿慕其富貴,勿假其聲勢。首詢其門第子弟何如?家法行性何如?然後告族以行其禮。苟因富貴以厚其族,則富貴有時而盡。因聲勢以偉其族,則聲勢不旋踵而燼。推于二之上,四之下,不失其正者可矣。若乃棄本遂末,即俗從污,一失其典,衆論難逃。登斯譜者,尚懋敬之哉,詩曰:洽此其鄰婚姻。孔雲。
七家教
家教者,孝弟之道,而已子能幹,父之蠱?父曰:凡事必禀而行,毋得自專。子曰:唯婦能齊家。其姑曰:婦人居主,中饋無預外政。婦曰:唯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起敬起孝,殁身不衰,弟不敬其兄。父母曰:獨不念天顯而厥躬,起敬起愛,殁身不衰,夫如是,則父父、子子、夫夫、婦婦、兄兄、弟弟家道昌,而孝弟立矣!諺曰:教婦初來,教子嬰孩。登斯譜者,尚懋敬之哉,傳曰: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
八族約
自昔名門右族,莫不由祖宗忠孝勤儉以成立之,莫不由子孫頑嚣奢傲以覆墜之,成立之難如升天,覆墜之易如燎毛也。吾宗自基族以來,不敢因富貴以淩其貧,不敢因貧以犯其富。内則義其宗族,外則睦其鄰裡。子孫不許為僧、道。喪祭不許從異端,困者資以财,能者資以藝,德業相勸,過失相規,則書于約以旌之。其或父不正,家母不慈,其下子不孝,其親兄不友其弟,弟不敬其兄,貧窮不相恤,婚死喪不相助,春秋墓墳不展省,則書于約,以黜之。登斯譜者,尚懋敬之哉,詩曰:弟及兄矣,式相好矣,毋相猶矣。
家 誡 序
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緻期,謂之賊。聖人之言也。家、國、天下理一分殊。顧行之何如耳?餘曆仕至今日觀:
聖朝所以正百官,理萬民,而家法遠過漢唐者,蓋有綱紀法度,而民始知所法、知所戒、故能成熙暤之風也。餘承朝庭豢養風化,故不敢不之善然予之子孫能必其皆人善而無惡哉予。家自西晉太康至今千百餘年,遷徙不一而所以一後人無其具,則人無所措手足。是以于政暇時,立家誡為子孫之繩尺可乎。夫家之不齊,由處之無法,故首之以家法然。祠堂所以立家法之要地也。故即以祠堂次之,有家法,而子孫不肖則,玩法不守,而祠堂為虛器,故嚴誡以訓子孫。有子孫尤必本于宗,墳墓者:祖宗體魄之所在,故必謹守護之,戒而防侵盜之患然。山地又所以護祖墳者,或有混淆,恐緻外人侵盜、争奪,尤必清山界,而興地利。貧則舍禮義而忘家誡,又為之固塘堤,興水利而嚴堙塞之誡然。當富者易之争,而分财異居,尤為争端,故誡兄弟之争,而勉以不分之利。近者易親,而遠者易疎。故必戒之,以勿忘疏遠族屬疎而易忘者。由家譜之不修,故必以修家譜。繼之譜雖修,而不嚴給合守之弊,則賢與不肖;恐有遺亡、盜賣之失,複申之以重修之誡,徙嚴立法,而不導之以禮節則何所遵而守之。故列于冠婚喪祭之禮送死固屬大事,而遠者人之所易忘,故重嚴祭之理,而不敢忽夫人能。緻敬事神則所以修身,事人者必自此而生矣。故以歲時聚,接待賓客之禮,而誡之禮節維立未能必。人之無訟?故又以聽訟之事歸之族長而誡以重。申然數十條雖立,而民以食為天,饑則易為盜,勇者易為亂,尤必以力耕,勤儉之事終之耕。而不學則又不知禮義成忘誡矣,故又申以學成勉之以。凡可言者言之,而誡以毋誣罔之,非則立誡之初意也。予積累有日,籌畫已素,其聞見止此而已。是以為後人言之,後人其恪守之,亦足以勉終身之憂而予之,家世亦鮮有弗昌者矣。後之人而短予之,言庶其續之,以廣吾意是又予所望也。是為序。
家誡目錄
(注:本編目錄與原文順序同,而正文順序和目錄順序不一,
現據原目錄順序而更正,并加增目錄于文前。)
嚴家法謹祠堂教訓子孫守護墳墓戒私葬清山地固池塘誡堙塞息分争親遠族修家譜嚴給譜重續譜冠禮議婚備祭公田嚴祭器歲時聚會接待賓客戒好訟祭禮祭物貴聽訟務本舉過惡
家誡條例如下(原文“如左”):
嚴家法家法悉遵祖宗舊規。并不許好事子孫變亂,如違,衆以不孝論。
謹祠堂祠堂基址,祖宗舊存丈尺已定,并不許豪強子孫利近者罩占。其堂宇垣牆,輪次三年一修蓋,并不許擅自毀折及竊盜木石。如果扝壞,合會各支下尊長及知事者拟議重建。如罩占及盜木石者,許合族公罰,以不孝論出之,不許入錄。
教訓子孫凡生男,必具禮見族長,請名及記年庚,待後日序長幼。至八歲,擇明師向學,嚴以禮法教訓。如果愚陋,不堪成器,可習一藝營生。并不許縱容懶随,驕傲不務生理,及兇惡生事。如不肖有大過惡,許族長治之,不須紊煩官府。如三犯不悛,動勞公議,或極型,或充軍。匠者追出祖考,不許入錄。如生男不請名記庚者,宜責其父,錄其子。
守護墳墓祖宗墳墓,不拘遠近,歲時祭掃,掌禁不可失業。或不幸為他人侵葬、盜劫,開冢者許使族告明官府開洗。或為人霸占、強葬、及砍伐樹木,必究是何世祖墓,或系遠始祖墓,合族公取佥,知事者向前理落,用度衆措。如是高曾祖考之墓,族長督令該支下子孫向前理落,其用度本支措備一半,合族措備一半。此等事并不許族長哄弄子孫向前,而族長後來不理,亦不許理落者诓詐用度。如然各坐以罪。
戒私葬先世祖宗墳茔,前後左右各三丈地,不許後人續葬。如果各支下俱葬,惟某支下未葬者,許鳴知合族尊長人等,拟議已定,方許進葬。如不鳴知,私葬者,許合族阻當,雖葬,後仍會同以家法掘去另葬,仍治其私葬,以侵葬讦論。
清山地山地自祖宗以來,疆界已定。許各支下子孫有力量者,聽其栽植,掌材禁木收利,并不許族人阻當荒蕪祖業,失誤地利。但所植木,或祠堂、或拆橋梁公用。可以百中取一,亦不許過。如果衆皆欲取,各清界限,公禁毋得争競。
固池塘各處課稅陂塘,積年荒蕪,不收魚利。凡有池塘,許各支下每年該一人知事者,領衆修築堤垱,輪次畜養魚鮮取利。并不許嫉妒,見财生惡,盜竊及幹塘搶奪魚鮮構禍,如然舉呈官府懲治。
誡堙塞各處課稅陂塘,定以灌注田畝,并不許無籍子孫堙塞為田,獨利入已。如然,許合族罰其田歸公,追其積年所得花利,入祠公用。
息分争凡兄弟分财異居,一憑族長立關拈分定。不拘業産多寡,宜讓長一分,其公事稅糧平認。餘平關下一定,并不許諸人反複。如複者,憑族長追産業一半入祠堂公用。關仍如舊,兄弟有能和順,終身不分者,身後許入祠堂受祭馔一席。能三世不分者,皆許受祭,仍每年給公田祭祖十石,瞻其家長一人,以為後人望。
親遠族自遠祖以下,散處各府、州、縣等處千百載至今,或世遠未通,或譜入失究,而果先世宗派實相同,仍許以世數精究。果系何人子孫,許入譜錄及長幼序次。亦不可不符事實,竟因冒姓妄入譜。如然,以家法坐引入者,誣立罔論。
修家譜修譜實錄,俱屬族長及賢能知者考核。并不可貪人富貴,攀援同姓入譜,亦不可見其貧賤,棄捐本宗支下子孫不錄。如然,并坐主首者,以不孝論。其有大過惡出之者,不在例内。
嚴給譜給譜,以某世、某字号弟兄,因長、幼以字号各給付一。待日後考驗,并不可多取,私竊、盜賣與同姓人等。亦不許貧窘者私以家譜典當于人。凡每年元旦聚會,各執譜一對及命名序齒,宣讀家譜等。因如違,并以不孝論其。給譜仍每号合同一本存祠堂譜櫃中,待日後考。
重續譜日後子孫續修家譜者,并追齊支下原給某字号老譜,考對續增。新譜即成,須請各支下子孫人等,眼同将老譜逐一對閱,然後毀。續譜序及老譜均赴祠堂,請命先祖而後焚棄,毋遺。如失老譜者,罰銀五十兩,入祠堂公用。盜續譜序,藉私賣者,亦如罰。
冠禮冠禮,廢弛久矣。凡有子,年十五以上,粗知禮義,近成人者,必擇良利月日冠之。于三日前,先具書請族長、宗子。及冠期賓至,迎賓一依家禮,始具三加服祝之方可使之勝成人之任如有子孫孩提時先為制公服侮弄驕人者許諸人搏其衣服冠弁呈族長痛治其父。
議婚議婚,必擇故家門第,與壻婦之性行,及家法何如。故家雖貧賤,勿棄。如下戶雖富貴,毋貪。貧能守家,異日之美。富貴不守法,異日之患。如議婚不如誡者,追出其三代,不許入錄。
婚禮世俗,久弊不可卒變複古。但當擇家禮儀,便宜簡易處行之。于三日前,先具書請禮賓二,緻期使禮賓導壻親迎于大門之外,及登堂拜天、地畢,即導婿、婦入室,預先設席,男女行合卺酒,禮飲三行畢,方行夫、婦拜見禮。撤席次日,禮賓及舅姑、婿、婦入祠堂,見先人及請合族尊長等,序尊卑禮。馀無害于義者,從俗可也,并不許如俗作子弟會,戲耍失度,亡棄禮節,大傷風化。如違,倍責罰倡首者。
娶婦,本為繼祀。如人不德,亂家法者,或不順舅、姑,不和妯娌。或反夫淫妒,或多言竊資,一切虧行,許知族長人等出之。夫不能治,優柔容忍,但責其夫,姑存其婦。仍,不許為夫者惡妻家貧薄,擅自棄出。如然,痛治其夫,迨改後入錄。
人禀天地之氣以生,不能率如意,或于中有無嗣者,許于期功服親兄弟中,擇當立者立之。如當立者不足繼祀,則于群子弟中可立者立之。或期功下無人雖缌麻中及族人等之子侄立繼為後。并不許恩養外姓人子孫及随母嫁來之子侄擅立繼後。如或有不幸再娶者,有随胎子,并不許入錄,更不許養義男子孫入錄。如然,罰主首者。仍追其祖考不入錄。
劉氏子孫,不問貧富,不許改姓、易氏,續他人之後。或貧窮無托者,或早孤從母嫁父,或出贅外姓,俱限稍成人時即回宗複姓,嗣先人後。如不複宗者,罰其本支下尊長,杖其本人,仍入譜。
喪事:自父母之喪以下有期功缌麻服者,一宜如服舉哀,并不許臨喪飲酒食,貪戀女色,及嬉笑失律。其同宗子孫不拘親疏遠近,俱聞喪即吊,其行禮義一依舊定。士庶禮義,并不許雜用佛老。如果為僧道所惑,甚者,欲事追超度之,設即于寺觀中修建,并不許僧、道入家。如違,罰銀十兩,入祠公用。其衣衾棺椁、殡殓之費,稱家人有、無,不為例。
備祭公田備祭公田,輪次每年以一房知事者,同上年經收複者眼同領收,待下年備祭用度及支收出入明白,籍記待日後算數。并不許侵欺肥已,如違,衆攻,倍罰,仍治于不孝罪。
嚴祭器祭每年次各器,輪房一知事者,收支給與守祠堂者看守。亦須置緊密櫃椟藏貯,如有損壞失漏,責在值年收支典守者,公衆以盜祭器論。如于祭日損壞失漏者,不在例内,公給物修置。其守祠堂,奉香火,必擇劉氏子孫忠誠者,否則恐壞家法。
歲時聚會元旦賀節,大集于祠堂,序尊卑禮畢,各執譜對同。以家誡,命一知事者朗誦,講明識諸子孫。而後,值年者設酒食宴尊長,及各執事,仍獻酬交錯,以盡值年者之敬。及歲時聚會、宴飲、議事一如儀,謹守社節。并不許以富欺貧,以貴淩賤,豪強軋懦,以下犯上,越名分。亦不許尊長見人富貴豪強,自屈恭而無禮。如犯數條,或叱、或辱、或責、或罰,量輕重,以家法治之,決不輕貸。
接待賓客賓客往來,不拘親戚、朋友、親疏、眷屬。但聞客至,整肅衣冠,嚴謹禮度。其言談間,必從尊長應對。并不許少者說,侮弄賓客。亦不許苟簡慢,及客至不望。如犯,俱宜罰酒三十斤入祠堂公用。
戒好訟有好事者,動與人争競,遂啟訟端,滅身喪家,率皆由此。而複資之,是助桀為虐。凡有此等,并不許衆資助分文,如有為公衆墳墓、山塘、田地、産業、及糧裡差役,不得已而構訟者,許合族悉與資助。
祭禮行追遠祭禮,其主祭者,必以宗子宗孫。如宗子宗孫失後,必以次宗子宗孫主之,雖至愚陋之子孫,以族人賢能者導之,并不許豪強行。如果宗子有故及賢能者攝行其助祭,及為祝引。必以各支下齒德俱全,及賢能知事者,仍許有功于祠堂者之子孫,皆與祭,享其祖考。及,祭時必宜衣冠嚴肅,禮儀敬謹,如有失禮者,治之罰酒肉各五十斤入祠堂,公賞各執事者。貧者杖七十,戒其後。
祭物祭禮,凡值年備祭者,月朔必。新時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秋季祭忌日遷主祭于正寝。一如六禮儀制,并不許雜用佛老。其祭遠日,凡曾有功于祠堂及錄會,或曾出私田為公者,各受馔祭一席,許其子孫各飨其祖,領其馔。原未有功,續以大筵,會同祭飨于東廳,以助祭者行禮,其祭畢所備核及神享馀物,悉賜宗子其胙,以等級分賜宗子及各尊長,然後不拘多少,分賜各支下。如有臨期盜祭器及肉食果品者,罰灑肉各五十斤,貧者杖七十,誡其後。其當備祭如上年常規,備酒馔宴宗人及各尊長、助祭、執事者。
貴聽訟族中子孫等,或為不平,至争競者,即于族長處投訴、理明。并不許擅自驚擾官府,及裡老、職役人等。仍許族長,會同合族長幼知事人等,以理究治。不許族長私自出入,人罪如然。許諸人直言計贓,呈官,聽其懲治。
務本子孫人等,于士、農、工、商,各事一業。并不許遊手好閑,蠹食五谷。如有田土荒蕪不耕,以至衣食失所者。許族長督責該房尊長,及本人。然後給田十畝,并牛種與之。耕佃歲入租稅,備祭用度,仍許入祠堂學舍栖身。但不可毀壞祠堂、廟宇,階石、牆垣、木料等物。如耕十年仍故,懶惰無依者。逐出,不許入錄。
舉過惡凡宗族長幼人等,或有過錯,違犯教令。許諸人,直言無隐,指實呈首于族長處,從公究治。如知不舉者,與犯人同罪。亦不可挾仇誣陷入罪,如果無實犯,許諸人直言谏止,罪坐誣者。如有實犯,或為私恩護救者,亦坐以誣罔。
大宋嘉泰元年丙辰歲元旦越十日
賜進士第朝請大夫兼龍圖閣學士知四川安撫制置使
族人退軒劉德秀仲洪謹書
凡是劉氏的宗親們,将這篇文章傳揚出去,
遠播劉氏文化,弘揚劉氏精神,攜起手來,團結一緻,共創劉氏輝煌!
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