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 15190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指導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工作,執行《聲環境質量标準》(GB 3096),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原則和方法。
本标準于 1994 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内容:
——完善了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基本原則;
——調整了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方法;
——補充了部分術語、定義及區劃的技術要求。
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 市區域環境噪聲适用區劃分技術規範》(GB/T 15190-94) 廢止。
本标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标準司組織制訂。
本标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柳州市環境監測站。
本标準環境保護部 2014 年 12 月 2 日批準。
本标準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标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
1 内容與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原則和方法。
本标準适用于《聲環境質量标準》(GB 3096)規定的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簡稱:區劃)工作。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标準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标準
GB 50137-2011 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标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準。
3.1
市 city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和建制鎮。
3.2
市規劃區 urban area
市市區、近郊區以及 市行政區域内因 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其他區域。
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 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 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3.3
鄉村 rural area
除 市規劃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如村莊、集鎮等。
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産的聚居點。
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3.4
近期規劃 plan
在 市總體規劃中,對短期内建設目标、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的實施所做的安排。
3.5
市性質 of city
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範圍内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
3.6
市規模 city size
以 市人口和 市用地總量所表示的 市的大小。
3.7
交通幹線
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 市快速路、 市主幹路、
市次幹路、 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内河航道。應根據鐵路、交通、 市等規劃确
定。以上交通幹線類型的定義參見 GB 3096 附錄 A。
3.8
區劃單元 noise unit
在區劃工作中,由交通幹線、河流、溝壑等明顯線狀地物和綠地等圍成的 市結構、布
局和環境狀況相近的居、街委會或小區。
3.9
Ⅰ類用地、Ⅱ類用地 typeⅠland、 typeⅡland
Ⅰ類用地包括 -2011 中規定的居住用地(R 類)、公園綠地(G1 類)、行政辦公
用地(A1 類)、文化設施用地(A2 類)、教育科研用地(A3 類)、醫療衛生用地(A5 類)、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 類);Ⅱ類用地包括 -2011 中規定的工業用地(M 類)和物
流倉儲用地(W 類)。
3.10
交通幹線邊界線
市交通幹線中各級市政道路與人行道的交界線,無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
各級公路的邊界線,鐵路交通用地邊界線, 市軌道交通用地邊界線,内河航道的河堤護欄
或堤外坡角。
3.11
臨街建築 Front
交通幹線邊界線外拟劃定4類聲環境功能區域範圍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築。
4 聲環境功能區分類
根據 GB 3096 的規定,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4.1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複療養區等特别需要安靜的區域。
4.2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4.3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4.4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産、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産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5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産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 市快速路、 市主幹路、 市次幹路、 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5 區劃的基本原則
區劃以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範圍,有利于提高聲環境質量為宗旨。區劃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5.1 區劃應以 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确定。應覆蓋整個 市規劃區面積。
5.2 區劃應便于 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
5.3 單塊的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km 。山區等地形特殊的 市,可根據 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區域面積。
5.4 調整聲環境功能區類别需進行充分的說明。嚴格控制4類聲環境功能區範圍。
5.5 根據 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适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6 區劃的主要依據
6.1 GB 3096中各類标準适用區域。
6.2 市性質、結構特征、 市規劃及 市用地現狀。
6.3 區域環境噪聲污染特點和 市環境噪聲管理的要求。
6.4 市的行政區劃及 市的地形地貌。
7 區劃的程序
7.1 準備區劃工作資料: 市區域用地現狀統計資料、聲環境質量現狀統計資料、 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比例适當的工作底圖。
7.2 确定區劃單元,依據區劃方法初步劃定各區劃單元的區域類型。
7.3 把多個區域類型相同且相鄰的單元連成片,充分利用交通幹線(主幹線及以上級别)、區行政邊界、河流、溝壑、綠地等地形地貌作為區劃邊界。
7.4 對初步劃定的區劃方案進行分析、調整,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7.5 确定區劃方案并繪制區劃圖。
7.6 系統整理區劃工作報告、區劃方案、區劃圖等資料。區劃方案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7.7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将區劃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公布實施。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8 區劃的方法
8.1 區劃的劃分次序
區劃宜首先對0、1、3類聲環境功能區确認劃分,餘下區域劃分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在此基礎上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
8.2 0~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8.2.1 0 類聲環境功能區适用于康複療養區等特别需要安靜的區域。該區域内及附近區域應無明顯噪聲源,區域界限明确。
8.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 1 類聲環境功能區:
a) 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4.2 條規定的區域;
b) Ⅰ類用地占地率大于 70\%(含 70\%)的混合用地區域。
8.2.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 2 類聲環境功能區:
a) 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4.3 條規定的區域;
b) 劃定的 0、1、3 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
8.2.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 3 類聲環境功能區:
a) 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4.4 條規定的區域;
b) Ⅱ類用地占地率大于 70\%(含 70\%)的混合用地區域。
8.3 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8.3.1 4a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8.3.1.1 将交通幹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内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确定方法如下:
a) 相鄰區域為 1 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 50m±5m;
b) 相鄰區域為 2 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 35m±5m;
c) 相鄰區域為 3 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 20m±5m。
8.3.1.2 當臨街建築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将臨街建築面向交通幹線一側至交通幹線邊界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8.3.2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交通幹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以内的區域劃分為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确定方法同8.3.1.1款。
8.3.3 劃分 4 類聲環境功能區時,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兩側及道路的同側其距離可以不統一。
8.3.4 各地劃分時,應按照 8.3.1.1 款規定的距離範圍确定具體值。
8.4 鄉村聲環境功能的确定
鄉村聲環境功能的确定,按 的規定執行。
9 其他規定
9.1 大型工業區中的生活小區,根據其與生産現場的距離和環境噪聲現狀水平,可從工業區中劃出,定為2類或1類聲環境功能區。
9.2 鐵路和 市軌道交通(地面)場站、公交樞紐、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劃為 4a 類或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
9.3 盡量避免0類聲環境功能區緊臨3類、4類聲環境功能區的情況。
9.4 近期内區域功能與規劃目标相差較大的區域,以用地現狀作為區劃的主要依據;随着市規劃的逐步實現,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
9.5 未建成的規劃區内,按其規劃性質或按區域聲環境質量現狀,結合可能的發展劃定區域類型。
9.6區劃圖圖示
區劃圖用不同顔色或陰影線在相應地圖上繪制,各區域的顔色或陰影線規定如表 1。
10 标準的實施
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