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變身網約車接單時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車主起訴被駁
私家車轉網約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獲法院支持
案件背景
2022年5月,趙某為其私家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險,其中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9.09萬元。保險合同明确指出,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并規定如車輛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導緻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同年11月,趙某注冊成為網約車司機,并多次使用該車輛接單。2023年7月,趙某在駕駛該車接單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自身和乘客受傷,車輛受損。趙某聯系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車輛性質改變且未通知為由,拒絕賠償。随後,趙某将保險公司訴至南湖法院。
法院審理
争議焦點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趙某是否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導緻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二是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免責事項的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選擇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若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營運機動車輛的危險系數明顯高于非營運車輛,保險費率也相應較高。
裁判理由
1. 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趙某以家庭自用車輛投保,但實際用于網約車運營,且未通知保險公司。案發時車輛正在接單,符合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情形。
2. 免責條款提示:保險條款中關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免責部分已加粗加黑,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趙某通過電子方式投保并簽字确認,表明其了解并同意免責條款。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趙某不服提起上訴,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私家車主,如将車輛用于營運,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調整保費和保險責任。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能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為由拒賠。同時,建議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中以列舉常見情形的方式充分告知免責條款,或增設問卷調查性質的選項,明确告知擅自改變車輛性質可能導緻的不利後果。
數據背景
據嘉興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發布的“網約車市場風險提示”,截至2023年9月底,該市共有網約車1.78萬輛,4.16萬人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這一數據反映了網約車市場的活躍度,也提示了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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