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實、準确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4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數量:113.25萬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價格:45.03元/股
4、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董事會決定根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通過,董事會認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已成就,決定以2024年9月4日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條件的82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3.25萬股,授予價格為45.03元/股。現将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已履行的程序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出具了相關法律意見書。
2、2024年7月23日,獨立董事周建國先生受其他獨立董事的委托作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中審議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提案,向全體股東公開征集了委托投票權。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網站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監事會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員對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提出異議。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監事會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說明及核查意見》。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開 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關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在本次激勵計劃公開披露前6個月内,未發現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勵計劃有關内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或洩露本次激勵計劃有關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開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由于19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不參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會決定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調整後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101人調整為82人,首次授予數量由1,176,000股調整為1,132,500股。同時,董事會決定以2024年9月4日為授予日,向82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價格為45.03元/股。公司監事會對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調整事項、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日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并發表了核查意見,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對相關事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二、本次向激勵對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具體情況
(一)關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條件成就的說明
根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的條件為: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财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财務報告内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内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内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适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内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适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内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會經過認真核查,認為公司及激勵對象均未發生或不屬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況,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或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其他情形。綜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條件已經成就。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情況
1、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4日
2、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3、授予價格:45.03元/股
4、 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和數量:
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共82人,授予數量1,132,500股,具體人員及分配情況如下:
注:①公司總股本按首次授予日公司總股本147,586,231股計算。
②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數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不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籌集資金将全部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
6、本次股權激勵實施後,不會導緻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要求。
7、有效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注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0個月。
8、解除限售安排
在上述規定期間内,因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而不能申請解除限售的該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原則回購并注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滿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條件後,公司将統一辦理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9、解除限售條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财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财務報告内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③上市後最近36個月内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⑤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個月内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适當人選;
②最近12個月内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适當人選;
③最近12個月内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⑥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注銷;某一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進行績效考核,以達到績效考核目标作為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條件,公司将根據每個考核年度的營業收入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勵對象的各解除限售期可解除比例,考核年度為2024一2026年三個會計年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根據考核指标每年完成情況核算公司層面解除限售比例。以公司2023年營業收入為參考數,假設每個考核年度的實際營業收入為 X,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達到上述業績考核指标的業績目标B,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計劃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購注銷;若公司達到上述業績考核指标的業績目标A或業績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應确定激勵對象當年計劃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層面解除限售比例,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購注銷。
(4)個人業績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考核根據公司内部績效考核相關制度實施,并依照激勵對象的個人考評結果确定其當年個人層面解除限售額度,個人層面解除限售額度=個人層面解除限售比例(M)×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
激勵對象的績效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考核評價表适用于考核對象。屆時根據下表确定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評級為優秀、良好、合格,則上一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達标”,激勵對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比例和公式解除限售,當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購注銷;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則上一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不達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取消該激勵對象當期解除限售額度,當期計劃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購注銷。
若公司層面業績考核達标,激勵對象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公司層面解除限售比例(L)×個人層面解除限售比例(M)×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經濟形勢、市場行情等因素發生變化,繼續實施本激勵計劃難以達到激勵目的,經公司董事會及/或股東大會審議确認,可決定對本激勵計劃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個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屆時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注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差異情況
根據公司2024年8月9日召開的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為101名,首次授予數量1,176,000股。
鑒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确定的激勵對象中有19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不參與本次激勵計劃,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會根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次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調整後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原101人調整為82人,首次授予數量由1,176,000股調整為1,132,500股。
除上述調整之外,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其他内容與2024年8月9日經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相關内容一緻。
四、預計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對公司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公司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并最終确認本次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将在本次股權激勵的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進行分期确認。由本次股權激勵産生的激勵成本将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假定公司于2024年9月授予激勵對象權益,預計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結果并不代表最終的股份支付成本。實際股份支付成本除了與實際授予登記日、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數量有關,同時提請投資者注意可能産生的攤薄影響。
2、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最終結果将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次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本次股權激勵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内各期淨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若考慮本次股權激勵對公司發展産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公司管理團隊及骨幹員工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本次股權激勵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将遠高于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五、參與激勵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6個月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說明
經公司自查,參與本次股權激勵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6個月内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認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安排
激勵對象認購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全部以自籌方式解決,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公司将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七、監事會意見
經認真審核,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決定2024年9月4日為授予日,向82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審議程序合法合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監事會審查,公司和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或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82名激勵對象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因此監事會同意以2024年9月4日為授予日,向82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2024年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1,132,500股,授予價格為45.03元/股。
八、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本次調整及本次授予已經取得了現階段必要的批準與授權;本次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24年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對象、數量及價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号一一業務辦理》及《2024年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條件已經滿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2024年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公司尚需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繼續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九、備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
3、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議;
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及首次授予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9月4日
證券代碼:001309 證券簡稱:德明利 公告編号:2024-088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調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實、準确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德明利”)于2024年9月4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現因部分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不參與本次激勵計劃,需對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現将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已履行的程序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出具了相關法律意見書。
2、2024年7月23日,獨立董事周建國先生受其他獨立董事的委托作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中審議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提案,向全體股東公開征集了委托投票權。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網站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監事會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員對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提出異議。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監事會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說明及核查意見》。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開 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關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在本次激勵計劃公開披露前6個月内,未發現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勵計劃有關内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或洩露本次激勵計劃有關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開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由于19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不參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會決定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調整後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101人調整為82人,首次授予數量由1,176,000股調整為1,132,500股。同時,董事會決定以2024年9月4日為授予日,向82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價格為45.03元/股。公司監事會對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調整事項、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日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并發表了核查意見,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對相關事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授予數量進行調整的原因及調整結果
鑒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确定的激勵對象中有19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不參與本次激勵計劃,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會根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數量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後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原101人調整為82人,首次授予數量由1,176,000股調整為1,132,500股。
除上述調整之外,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其他内容與2024年8月9日經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相關内容一緻。
三、本次調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關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關事項的調整,不會對公司的财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産生實質性影響,不會影響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繼續實施。公司管理團隊将繼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盡力為股東創造價值。
四、監事會意見
鑒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确定的激勵對象中,有19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不參與本次激勵計劃,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會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數量進行調整,審議程序合法合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上述調整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内,調整後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監事會同意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數量進行調整,調整後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原101人調整為82人,首次授予數量由1,176,000股調整為1,132,500股。
五、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本次調整及本次授予已經取得了現階段必要的批準與授權;本次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24年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對象、數量及價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号一一業務辦理》及《2024年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條件已經滿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2024年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公司尚需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繼續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六、備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
3、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議;
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及首次授予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9月4日
證券代碼:001309 證券簡稱:德明利 公告編号:2024-090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及首次授予相關事項的核查意見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實、準确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公司監事會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 “《激勵計劃(草案)》”)等有關規定,對本次激勵計劃相關事項進行核查,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一、鑒于本次激勵計劃确定的激勵對象中有19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不參與本次激勵計劃,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會根據本次激勵計劃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次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調整後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 101人調整為82人,首次授予數量由1,176,000股調整為1,132,500股。
除上述調整之外,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其他内容與2024年8月9日經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相關内容一緻。
經審核,監事會認為:董事會對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數量進行調整,審議程序合法合規,符合《管理辦法》以及《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上述調整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内。調整後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監事會同意董事會本次作出的調整事項。
二、根據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确定本次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為2024年9月4日,該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草案)》有關授予日的相關規定。
三、除上述調整外,本次授予的82名激勵對象均為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草案)》确定的激勵對象中的人員,所有激勵對象均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述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個月内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适當人選;
2、最近 12 個月内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适當人選;
3、最近 12個月内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隐瞞或導緻重大誤解之處。除上述調整外,激勵對象名單與《激勵計劃(草案)》所确定的激勵對象範圍相符,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業務(技術)骨幹,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勵對象中不存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 6 個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買賣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為或洩露内幕信息而導緻内幕交易發生的情形。
綜上,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82名激勵對象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激勵計劃(草案)》等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條件已成就。監事會同意以2024年9月4日為授予日,向82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32,500股,授予價格為45.03元/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24年9月4日
證券代碼:001309 證券簡稱:德明利 公告編号:2024-087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實、準确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的會議通知已于2024年9月4日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給全體監事,會議于2024年9月4日在公司24樓會議室以現場結合通訊表決方式緊急召開。本次會議由公司監事會主席李國強先生召集并主持,應出席監事3名,實際出席監事3名,董事會秘書于海燕女士列席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經與會監事審議,作出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
經認真審核,監事會認為:鑒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确定的激勵對象中,有19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不參與本次激勵計劃,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會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數量進行調整,審議程序合法合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上述調整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内,調整後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監事會同意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數量進行調整,調整後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原101人調整為82人,首次授予數量由1,176,000股調整為1,132,500股。
具體内容詳見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及巨潮資訊網(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公告》。
表決結果: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2、審議通過了《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經認真審核,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決定2024年9月4日為授予日,向82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審議程序合法合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監事會審查,公司和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或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82名激勵對象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因此監事會同意以2024年9月4日為授予日,向82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2024年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1,132,500股,授予價格為45.03元/股。
具體内容詳見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及巨潮資訊網(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決結果: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三、備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4年9月4日
證券代碼:001309 證券簡稱:德明利 公告編号:2024-086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實、準确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會議通知已于2024年9月4日以電子郵件、微信的方式送達給全體董事,會議于2024年9月4日在公司24樓會議室以現場結合通訊表決方式緊急召開。本次會議應出席董事7名,實際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葉柏林、獨立董事周建國、獨立董事曾獻君、獨立董事楊汝岱以通訊方式出席并表決)。公司全體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出席人數、召集、召開程序和議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本次會議由董事長李虎先生召集和主持。經與會董事認真審議,作出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
鑒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确定的激勵對象中,有19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不參與本次激勵計劃,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會決定根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及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數量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後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原101人調整為82人,首次授予數量由1,176,000股調整為1,132,500股。
除上述調整之外,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其他内容與2024年8月9日經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相關内容一緻。
本議案已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表決結果:6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關聯董事杜鐵軍回避表決。
具體内容詳見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及巨潮資訊網(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公告》。
2、審議通過了《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董事會決定根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及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認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決定以2024年9月4日為授予日,向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條件的82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價格為45.03元/股。
本議案已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表決結果:6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關聯董事杜鐵軍回避表決。
具體内容詳見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及巨潮資訊網(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備查文件
1、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2、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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