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義者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國的哲學家。洛克的思想對于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産生巨大影響,并且被廣泛視為是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義者。他的著作也大為影響了伏爾泰和盧梭,以及許多蘇格蘭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和美國開國元勳。他的理論被反映在美國的獨立宣言上。
洛克出身于清教徒家庭,從小接受嚴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親在内戰期間為議會軍隊作戰。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學校接受了傳統的古典文學的基礎訓練。1652年克倫威爾主政期間,洛克到牛津大學學習,并在那兒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獲得學士學位,1658年獲碩士學位。此時,牛津大學的哲學主張還是經院哲學的本色,洛克既憎惡經院哲學,又憎惡獨立教會派的狂熱,主張宗教寬容。他深受笛卡爾哲學的影響,窮其一生而不為獨斷論所困擾。
1666年洛克結識了艾希利勳爵亦即後來的沙夫茨伯爵,成為他的助手兼好友,并在此期間開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學著作《人類理智論》的創作。1675年洛克離開英國到法國住了三年,結識了很多思想家,後來又回到伯爵身邊擔任秘書。1682年沙夫茨伯爵因卷入一次失敗的叛亂而逃往荷蘭,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則在荷蘭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榮革命。在荷蘭,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類理智論》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洛克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關系很深。沙夫茨伯爵做輝格黨的領袖時,他們也時常交換關于政治問題的意見,這對洛克的政治主張的影響很大。
一政教分離與宗教寬容
1、洛克認為,必須嚴格區分公民政府的事務和宗教事務,并正确規定二者的界限,否則就難以解決政權和教權的争端。
洛克認為教會與國家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組織。“教會是人們自願結合的團體,人們加入這個團體,是因為他們認為能夠用上帝可以允許的方式禮拜上帝,以達到拯救靈魂的目的。”而“國家是由人們組成的一個社會,人們組成這個社會僅僅是為了謀求、維護、增進公民們自己的利益。”根據國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權利以及對财産的占有權,而掌握國家的官長其權限或着職責僅限于上述公民事務,僅限于關懷與增進公民的這些權利,他不能也不應該以任何方式擴及靈魂拯救的事務。同樣根據教會的概念,教會的宗旨是共同禮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麼他的一切規定就應該有助于這個目的,其全部法規都應該以此為限。教會不應該也不能受理任何有關公民的或世俗财産的事務,任何情況的都得行駛強權,因為強制權完全屬于官長,對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權都屬于官長的管轄權。教會這種毫無強制權力的法規是通過與其本質相适應的手段建立的,是教會會員忠于職守的唯一手段是,規勸,勸誡和勉勵。
2、宗教寬容
針對英國嚴重存在的宗教偏執,洛克認為造成宗教偏執的原因在于人們都堅信自己信仰的正統性而又缺乏仁愛。它指出,純正教會的基本特征不在于儀式的華麗和炫耀自己的正統,而在于基督徒之間的相互寬容,從而提出了其宗教寬容的思想。(1)洛克認為任何教會都絕不會因為寬容責任而容納那種屢經勸告而執意違反教會法規的人,因為這是教會形成的條件,若果容忍這種違反行為而不加任何責罰,教會就會解體。但是教會在行駛革除教籍時不能使被除名者的身體或财産以任何方式蒙受損失。因為這些東西均屬于公民政府。并受官長的保護。
(2)洛克認為,任何私人都無權因為他人屬于另一個教會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的權利的享受。一個人做為人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以及作為一個公民公民權利不屬于宗教事務。不僅要在宗教方面不同見解的人之間實行宗教寬容,教會之間依然一樣,任何教會無權管轄其他教會,不論個人還是教會,包括國家在内,誰都沒有正當的權利以宗教的名義侵犯他人的公民權和世俗權力。(3)洛克進一步指出教職人員在宗教寬容方面的責任。洛克認為主教、牧師、長老、司祭等教職人員的權威不論來自何處,但隻要是教會便隻限于教會内部,而絕不能以任何方式擴大到公民事務。
(4)洛克認為,掌握靈魂之事不是官長的職責範圍,因為官長的職責是有法律所規定,并以懲罰等強制手段的,而掌管靈魂的事屬于每個人自己。洛克認為官長對每個教會都應該持寬容的态度,無論是國教還是其他教會,因為人們在教會中所做的事情是每個人依法可以自行處理的拯救他們靈魂的事。
二國家的起源性質和目的
1、國家的起源從自然狀态到國家。
(1)自然狀态的特點
洛克認為再進入政治社會以前,人類曾經處于一種自然狀态。他認為這種自然狀态有三個特點:a)自由自然狀态是完備無缺的自然狀态,人們在自然法也就是人們的理性思維範圍内按照他們認為合适的辦法來決定自己的行動,處理自己的财産和人身,不必針的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于任何人的意志。b)平等洛克認為自然狀态是平等的狀态,一切權利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餘别人的權利。c)有序自然狀态下人的基本權利(自然狀态下的人們,人們的理性即自然法的支配下生活在一起,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财産的權利。财産權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是最基本的權利,洛克認為正是勞動是一切東西都具有不同的價值,因此通過勞動從共有的東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使其脫離自然狀态就有了财産權。而無需其他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洛克還認為,在自然狀态下除了生命、自由、财産這三項基本權利之外每個人還享有另外兩種權利,第一就是,人人都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執行人的權利。第二,受到損害的人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2)自然狀态的缺陷
a在自然狀态中缺少一種規定了的确定的總所周知的法律,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認,是非的标準和裁判他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b在自然狀态中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争執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c在自然狀态中,往往缺少權利來支持正确的判決,使他得到應有的執行。 (3)社會契約論人們為了克服自然狀态的缺陷,更好的保護他們的人生自由财産權利,便相互訂立契約,自願放棄自己懲罰他人的權利,把他們交給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按照社會全體成員或他們授權的代表所一緻同意的規定來行使,他認為當人們這樣做了以後,國家就成立了。
2、國家的性質國家或者政府是人們相互訂立契約的結果,洛克主張的是有限政府論,即政府的權利要受到契約的方式人民的同意的限制,要以人民的同意為基礎。(1)政府接受的權力是有限的。(2)政府是契約的參加者,其權力要受到契約的限制。人們在把權力授予政府時是有附加條件的,即規定這樣的權利隻能用來為他們謀福利和保護财産。(3)政府權力受人們同意的限制。洛克指出政府的權力起源于政府的契約和協議,以及構成社會的人們的同意,這表明洛克在對其政治權利性質的理解中強調同意的原則。
3、政府的目的。
政府的性質和目的是緊密相聯的,洛克主張的政府是有限的政府,他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即保護人們的生命、财産和自由,這也就是政府的目的。
三法治理論
1、法治與自由。自由必須以法律為保障,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廢除和限制人們的自由,而是為了保護和擴大人們的自由。2、法律與理性主張法律之所以能保障自由,那主要是理性的力量。洛克認為人定的法律是以理性即自然法為基礎的。法律之所以可以保障自由,正是因為理性即自然法的作用。3、關于法制的具體主張
(1)政府必須以正式公布和長期有效的法律來治理。無論國家采取何種形式,政府都是以證實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如果以公開的集體力量來給予政府,并迫使人們服從其根據心血來潮或無人知曉、毫無拘束發布的臨時命令,那麼人們将會處于比自然狀态還要壞的狀态。(2)制定的法律應該被執行。洛克相信,一個國家隻有用法律治理才能順利運轉,沒有它國家就不能存在,就不成其為國家了。(3)強調公民在執法守法方面應該一律平等。無論是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貴族或貧民、貧者或者富者都是一樣的,任何人都逃避不了法律的約束。他指出,人們建立政治社會的目的就是要是政府“用明确不變的法規來公正的和同等地對待一切當事人。(4)認為法律的執行應該有靈活性。洛克認為,對于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偶然事故和緊急事情,法律不可能遇見都加以規定,而且又是嚴格呆闆的執行法律反倒可能有害,所以對以法律所沒有的規定,應該讓執行者在相關的範圍内有權自由處理。靈活的運用法律。當然其目的之能是為了公衆的福利。
四分權思想
為了有效的保護人們的生命、自有、财産,實現法制原理,洛克提出分權學說1、他把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執行權、對外權。所謂立法權,是指享有權利來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護這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利。所謂執行權,是指經常存在的負責執行被指定的繼續有效的法律的權力。所謂對外權,就是決定戰争和和平聯合與聯盟以及同國外的一切人士進行一切事物的權利。2、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利,立法權的歸屬是劃分國家政體的标準,根據這個标準他把國家劃分為三種形式,第一種就是民主政體,在這種政體下,社會大多數人擁有最高的權力,運用全部權利為社會制定法律,并且通過他們為委派的官吏來執行這些法律。第二種,寡頭政體,在這種政體下,制定法律的權力屬于少數精英精選出來的人和他們的子嗣或繼承人。第三種政體,君主政體,在這種政體下制定法律的權利屬于一個人,君主政體有分為兩種政體,如果立法權交給君主并傳給子嗣,就是世襲君主制,如果立法權交給君主實行終身,在他死後推定後繼者的權利仍屬于大多數人,就是選人君主制。雖然立法權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權。因此立法機關的權利不是絕對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洛克認為,立法權并不需要經常存在,因為持續有效的法律可以在短時間内制定,而為了保證公共福利,立法權應該屬于若幹人而不是一個人之手。3、執行權,對于執行權,洛克認為它是經常存在的,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執行權屬于單獨一個人,這個人也參與立法。第二種情形執行權不屬于同時參與立法的人。而歸于任何其他地方。4,對外權是國家的自然權力,它與加入社會之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權利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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