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田宅:商品經濟推動田産糾紛越來越多
引言
戰國時期的時候,土地私有制度逐漸的确立起來,為了能夠有效地管理土地曆朝曆代的統治者對于土地都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抑制土地兼并。但是到了宋朝的時候土地兼并逐漸的嚴重起來,所謂的土地兼并就是國家對于土地并不進行強烈的幹預,民間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對于土地進行買賣,這就使得土地兼并在宋代尤為的嚴重。趙匡胤建立了大宋國之後,并沒有産生一個穩定的社會,内憂外患使得土地荒蕪,為了能夠穩定社會的安定,鞏固政權,宋代的統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開墾土地。
宋代的統治者承認土地私有使得統治者不抑兼并,同時這也帶來了賦稅上面的阻礙,不抑兼并的措施使得宋代的賦稅逐漸的減少。于是乎不少的宋代統治者開始對此進行改革,希望限制土地兼并的現象,但是并沒有産生實際性的效果,于是乎土地兼并以及土地私有制在宋代逐漸的發展使得土地的流轉速度加快,土地可以自由交易。
一、宋代的田屋糾紛
宋代商品經濟高度的發展,帶來的則是田宅的交換頻繁,對于房産的買賣分為了兩種的形式。第一種是房屋所有權的買賣,通過直接買賣能夠占據田宅的所有權利,這樣的話原主人就無法贖回。另一種則是典賣,這是一種占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方式,到期就可以贖回房屋。這種田宅交易十分的頻繁,為了能夠保證交易的正常運行,統治者進行制定了交易法規。在宋代,家長負責田宅的買賣,而孩子則是無權幹涉的,這一方面維護了原本的等級社會界限,同時也是能夠避免因為卑幼不懂事而敗壞家财,從而損害家庭的利益,引發争産糾紛。
到了南宋的時候,孩子獨立賣出房産也是不合法的,同時寡婦也是不能夠随意的交易田宅。宋代的商品經濟十分的發達,房産也是擁有很高的價值屬性,于是乎在宋代城市的田宅糾紛也是不斷地出現,同時宋代政府對于立法也是逐漸的改善,能夠保證田宅糾紛能在不同的時期内進行解決,但是從實際上來看宋代的田宅糾紛依舊存在。
二、宋代田宅糾紛的解決
宋代的商品經濟逐漸的發展,使得人們對于田宅的糾紛越來越多。為了能夠平定糾紛,同時也為了能夠不影響農業的生産,宋代政府對于訴訟進行了時間上的限定。能夠在一定時間内進行解決,從而不滿足農時的忙碌,到了南宋的的時候對于訴訟的時限進行一步的限定。但是政府所承擔的田宅的訴訟案件是日益增多,政府也是承擔了極大的壓力,于是乎不得不開始解決這些田宅糾紛。
同時為了能夠徹底解決田宅糾紛,宋代允許越級訴訟。但是這些越級的訴訟開始惡意的訴訟給原本的司法機構進行擾亂,從而影響到了正常的司法機構。當官府受理糾紛之後,就開始審理案件,尤其是在田宅上面,交易契約以及簽訂的契約都是在當時的産權糾紛的憑證。宋代的契約制度是十分發達的,政府規定必須要立契約,并且說明交易情況,契約是當時最為重要的訴訟證據。
《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臣僚言:“比來民訟至有一事經涉歲月而州縣終無予決者,緣在法縣結絕不當而後經州,州又不當而後經監司。乞自今詞訴在州、縣半年以上不為結絕者,悉許監司受理。”從之。
結語
宋代商品經濟迅速的發展,導緻了田宅的交易流轉逐漸的加快,成為了當時最為保值的商品。人們對于财産的糾紛也是越來越多,正是因為田宅的關系日益複雜,導緻了田宅的糾紛也是日益的複雜,為了能夠解決田宅糾紛,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進行應對。宋代對于田宅糾紛的處理,開始完善訴訟解決程序,開始立法來滿足人們的利益訴訟。
參考文獻:
《名公書判清明集》
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