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同居一年後分手,16萬元彩禮怎麼退?法院這樣做
10月23日,湘西州永順縣人民法院永茂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婚約财産糾紛案件,當庭促使當事人退還财物,放下心結,充分展現了楓橋經驗在基層司法實踐中的生動運用,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情回顧
原告袁某與被告宋某經人介紹認識後自由戀愛,于2023年2月2日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時袁某送宋某金手镯、金項鍊等金銀首飾及彩禮款16餘萬元,雙方訂婚後同居生活一年,未辦理結婚登記。由于訂婚前了解不足,兩人在同居過程中矛盾頻發,感情逐漸破裂,最終導緻 雙方都認為無法共同生活下去。分開後,袁某起訴要求宋某退還全部彩禮及金首飾。
庭審中,因對禮金數額争議較大,雙方未達成一緻意見。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庭後,辦案法官通過調取雙方賬戶銀行流水、走訪訂婚時在場的雙方親屬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取證。2024年10月22日,法庭再次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質證和調解,并邀請了當地分管政法的負責同志參與現場調解。
(調解現場)
在法院主持下,基于雙方意願,承辦法官秉持着公正公平原則,與雙方當事人及父母進行背對背溝通,一方面從情感上理解父母為子女的付出,另一方面從理性角度向雙方父母釋法說理,并結合關于婚約财産糾紛的法律規定、當地風俗習慣、雙方過錯等,充分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經承辦法官耐心勸解和疏導,雙方最終達成一緻意見: 女方向男方退還彩禮8萬元及四金首飾。
(簽訂調解協議)
(退還彩禮與首飾)
在承辦法官、政府領導及雙方親友的共同見證下,女方将彩禮8萬元現金及金首飾等财物送至現場進行清點,并完成交付。至此,這起婚約财産糾紛案件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
給付彩禮本質上是以結婚為目的,蘊含着對婚姻的美好期盼與祝福。一旦婚約解除則涉及彩禮應否返還的問題,本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是現實生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同居生活的情況普遍存在。本案并未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作為彩禮返還的唯一考量因素,而是在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量共同生活、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返還金額後調解結案,較好地平衡了男女雙方的利益。
來源: 永順縣人民法院 作者: 李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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