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醫生建議剖腹産,丈夫以“選日子”為由遲遲不肯簽字,結果…
摘要:
魏女士稱自己懷孕時面臨妊娠問題,醫生建議剖腹産,但是丈夫認為出生要選好日子,于是遲遲不肯簽字讓魏女士進行剖腹産手術。直到醫生打電話多次催促,迫于無奈的丈夫才肯簽下手術同意書。但讓魏女士想不到的是,生産後丈夫卻一直埋怨當初孩子出生的日子沒有選好。“當遇到妊娠手術,不必非要配偶簽字同意。
女性妊娠時遇到手術問題時,
一定要丈夫簽字同意嗎?
近日,
廣州32歲魏女士向
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廣州站)
咨詢離婚事宜。
魏女士稱自己懷孕時面臨妊娠問題,醫生建議剖腹産,但是丈夫認為出生要選好日子,于是遲遲不肯簽字讓魏女士進行剖腹産手術。直到醫生打電話多次催促,迫于無奈的丈夫才肯簽下手術同意書。
但讓魏女士想不到的是,生産後丈夫卻一直埋怨當初孩子出生的日子沒有選好。為此,魏女士患上了産後抑郁症。
魏女士感到“非常失望”,希望能夠離婚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介紹,結婚時房子的首付是自己掏錢給的,而丈夫卻說離婚後不會承擔撫養費。在參考維權站值班律師的建議後,目前魏女士正在和丈夫走離婚程序中。
“當遇到妊娠手術,不必非要配偶簽字同意。”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廣州站)志願者律師範浣詩介紹,遇到像魏女士的情況,可以由其他直系親屬簽字,甚至孕婦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自行簽字。
“婦女有選擇懷孕和生育的權利,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幹預。因為家屬拒絕簽字的原因導緻耽誤病情,這個需要專業的機構進行鑒定,才能下定論。” 範浣詩表示,“但是,如果确實能夠證明因此而給身心造成了傷害,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對于丈夫不願承擔撫養費的行為,範浣詩表示法律不支持。範浣詩介紹,根據《民法典》,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範浣詩表示。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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