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發放的違規貸款持卡人未還的話屬于
摘要:
地區:重慶-渝北區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1)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發卡銀行的允許透支。一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将在發卡銀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地區:重慶-渝北區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惡意透支都屬于違約行為,需依照信用卡領用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1)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發卡銀行的允許透支。
(2)二是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即在規定的時間内沒有歸還本息。一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将在發卡銀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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