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消灾”谁知竟被“外甥女婿”骗的团团转
俗话说的好:“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原本以为是“花钱消灾”,谁知竟被“外甥女婿”骗的团团转。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8日13时许,王某亮驾驶小轿车将何某撞致重伤后弃车逃逸。2018年11月6日王某亮被判决赔偿被害人何某.25元,同年12月19日王某亮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王某亮的刑事及民事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亮之母王某,通过刘某与被告人贾某某相识。贾某某虚构认识公安局及法院相关公职人员的事实,以帮助王某“找关系”让王某亮少判刑、少赔钱以及使王某亮提前释放等事由,多次骗取王某钱财。
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13日,共计骗取王某钱款46.59万元。后将诈骗所得用于为对象刘某买车、首饰、衣物,购置婚房缴纳定金及日常消费。经鉴定,贾某某在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扣押的戒指两枚、手串一个,价值11051元,现金3403元,手表一个中止鉴定。被告人贾某某同意将上述被扣押款物退赔给被害人。
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究其被诈骗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王某缺乏法律知识,以为“找关系”就能让儿子逃避法律责任,竟不知早已被不法分子盯上了。
被告人贾某某的作案供述
被告人贾某某2019年3月27日供述,我骗王某的钱都让她转到了刘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中了,一共骗了40多万元,具体数额以银行卡转入为准。这张银行卡办理后,一直是我使用,刘某没有使用过。我诈骗之前没有跟刘某商量,都是我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我去年跟刘某谈对象在他家居住期间,听说她四姨王某的儿子王某亮开车撞人后被公安机关的抓捕。我感到王某一家不懂法,就想骗王某的钱平时花。
有一天王某在刘某家待着时,我给她说我可以帮忙找关系让王某亮少判刑,让保险公司多赔偿。王某问我找关系花多少钱,我三天后告诉她花8万元清事。之后我和刘某到徐水县城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当时银行不给我办,我才让刘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王某将8万元钱打过来后,我取了一部分现金,用于我和刘某在她们家里的日常花费。当时我和刘某还在釜阳花园小区看了一套房,给中介转了五万元订金。
之后又过了几天王某和刘某跟我说王某亮的驾驶证要吊销,她问我有没有办法,我说可以花钱重新买个新的。过了两天我告诉她4万元买本,她又给我转了4万元。我也没有给王某亮买驾驶证,而是取款后在徐水双隆商厦给刘某买了两条项链,给自己买了一个手串。
又过了几天王某在刘某家告诉我说她卡里还有13万元钱,为了给王某亮办事方便,她要都给我转过来,我当时就同意了。转款后,我和刘某就去保定大众汽车4S店看车了,第二天我从刘某这张农村信用社卡中支付了购车款、保险费、购车税等共计11万元,上的刘某的户头。
买车后我手中就没多少钱花了,正好王某亮的案件法院开庭了,我就给王某说再给我10万元钱用于和对方调解用,她给我转了98900元钱,我取款4万元,还了刘某以前借她母亲的24000元,剩余的钱都用于了我和刘某日常吃喝、买衣服、买鞋以及生活用品等花费,还给刘某家花1440元买了一台洗衣机。后来我又从这张银行卡中取出5万元,用于平时花费、玩游戏和还车贷,还车贷每月需3550元。
后来王某又给我转了2万元现金,说是感谢我和老林(我告诉过他我找的朋友叫林某,是瞎编的名字,谎称是领导)。后我又对王某说王某亮的案子要进展快点得找关系加塞,让她给我转了4万元,这钱有一部分支出来日常花了,给刘某花7500元钱买了一份平安保险。
之后王某又说王某亮所开车的车主反悔了,我就说给车主45000元就可以让他不去法院开庭了,她又给我转了45000元钱,转的钱我还是用于日常花费和买游戏币了,反正这40多万元钱都花完了。期间我曾带刘某到过保定公安局附近,还去过一个小区,是为了让刘某相信我在给王某办事。我给刘某家人提供的何某对王某亮的谅解书是我伪造的,想用谅解书拖延时间,想凑钱还给她们,给王某亮媳妇郑某手机发送的威胁短信,是为了骗她们相信有人插手要管这件事了,我不好往下管了,这个手机号是我自己办理的,发了信息就扔了。刘某户头上这辆黑色帕萨特是我用骗王某的钱购买的,我想用这辆车先赔偿给王某。除了我以前供述的数额外,王某还给过我1万元现金,给刘某微信转过2000元。
就这样,王某被贾某某一步一步实施诈骗,直到最后事情败露。不得不说,贾某某心是真大,实施诈骗竟是为了自己和刘某平时的日常花销、娱乐、顺道买车买房,说王某不懂法,在小编看来,半斤八两,甚至贾某某还略胜一筹。
经查,被告人贾博生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博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戒指两枚、手串一个(价值11051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1;扣押在案的汽车一辆,处置后所得款项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1;责令被告人贾博生退赔被害人王某1的剩余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清。
至此,案件告一段落,迎接贾某某的则是长达十年的牢狱生活和一系列的罚金、民事赔偿。看到这里,你以为结束了?
其实,对于我们来说,法律从来就不是约束我们正常生活的规则,而是对我们最低的道德要求。学习法律知识,既可以让社会趋于稳定,还能让我们不因不懂法而被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何乐而不为呢?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