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继甘肃省张掖市政府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张掖市辖区内12个景区的经营权和2个项目的所有权进行公开转让后,第十八届兰洽会张掖市重点项目推介暨重点旅游景区(点)经营权转让签约仪式上,由张掖市政府组建的张掖山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张掖国家地质公园七彩丹霞景区经营权为质押,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成功签订1亿元贷款协议,贷款资金用于张掖丹霞国家地质公园七彩丹霞景区的基础建设和配套建设。
借势发展
张掖是丝绸之路黄金旅游线上的一颗明珠,有“塞上江南”的美誉。境内旅游资源丰富,独特的自然风光更是成为理想的影视拍摄外景地,曾吸引了《三枪拍案惊奇》、《太阳照常升起》、《神探狄仁杰》等摄制组。
当地认为转让景区经营权可以更好地吸引投资,将资金用于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张掖市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张掖旅游。张掖市委书记陈克恭表示,“国家金融特许+地方优惠政策=零成本获取国家级旅游景区经营权”的模式,是盘活旅游资产的一项新创举。他认为,拿出12个优质旅游景区景点和2个开发项目,统一包装,将其经营权、管理权和所有权相分离,把旅游资源市场化,通过转让景区景点经营权,吸引经营理念先进、综合实力雄厚的战略性旅游投资企业参与各景区景点建设,并把转让景区景点经营权所得资金分期全额返还给投资者,用于建设景区景点,使优质旅游资源转化为优质旅游开发资本,可以解决地方政府想做而又做不了和做不好的事情。
张掖市旅游局局长牛生乐告诉记者,如果仅靠张掖市政府,无论是投入能力还是景区经营管理人才都不足。通过景区经营权转让,一是引进投资,二是引进人才。他说:“景区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管理权属于政府,将来的经营权交给企业,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市场的机制去加快、推进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真正使景区发展迅速、迅速发展起来,将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包括旅游产品、项目尽快建设开发,真正使优质的旅游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应。”
市场运作
近年来,甘肃省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张掖市人民政府与建设银行甘肃分行签订的《宜居宜游专项战略合作协议》为旅游景区建设注入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张掖市发改委副主任、宜居宜游办公室副主任王勤表示,虽然将景区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但是政府始终拥有景区的管理权、规划审批权和景区内文物的保护权。
牛生乐则表示,一旦经营权转让成功之后,旅游部门一方面将积极协调办理一切手续,另一方面将督促其尽快拿出总规和详规,经由评审批准后,才能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开发。
至于之前制定的规划应该如何处理,牛生乐认为,一流的景区需要一流的规划,而景区之前的规划层次还是比较低。他希望新的投资主体能够对景区进行高起点的规划,将张掖真正打造成丝绸之路旅游线上的一个重要目的地,整个河西走廊乃至西部地区的游客集散中心。
在牛生乐的设想中,如果能在张掖自然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上,再加上先进的经营理念,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律去做,再过5年至10年,张掖至少会有两三个5A级景区,10来个4A级景区。到2016年,张掖的接待人数将达到15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将达到150亿元,占全市GDP的15%左右,使张掖的旅游业真正成为张掖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比较强势的服务业龙头行业。
破解难题目前,经营权正待转让的12个景区绝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大规模开发,而军马场、马场滩草原、平山湖、丹霞影视城项目等,都是属于待开发景区。其中比较成形的大佛寺、马蹄寺、丹霞地质公园等景区则由政府直接设置管委会,由管理公司经营,一旦经营权转让,原有的工作人员将何去何从?除此以后,还有各种各样的担忧。
大佛寺景区是4A级景区,同时属于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经营大佛寺景区的张掖市甘州区博物馆馆长郑琨对记者表达了疑虑:“因为文物景区的特殊性,按照规定国保单位经营权是不允许转让的。如果要转让,文物的保护、消防安全、经营范围的划定和游客接待量的确定该如何解决?”郑琨表示,他们也在思考如何能找到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一方面,能把文物保护好,另一方面,也能让游客参观到品位高、历史价值高的文物景区。
另外一个资源品牌知名度很高的景区——张掖·丹霞国家地质公园,也处在一个尴尬时期。几年前,景区已经将经营权转让,现在经营期限还没有到期,政府如何将经营时间未到期的景区收回呢?“张掖·丹霞国家地质公园景区经营权拍卖后,经营者已经投资5000多万元,用于道路改善等基础设施建设,下一步,政府如何与投资商达成共识,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将成为张掖山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难以回避的难题”,景区的一位工作人员担忧地说。
同样,张掖市一位旅行社负责人认为,不能因为原来的经营者有了效益,就随意改变当初的合同,这样反倒影响不好。他揭底,不如12个景区分别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这样才符合市场规律,不能一刀切。
如何解决景区原来的遗留问题,牛生乐坦言,张掖的12个景区和2个项目原来大部分是县级政府在经营,只有个别景区是其他经营主体在经营,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有两个方法:一种是对新的景区投资者成立景区经营开发公司之后,把原有的一些经营的投入,包括原有的形成的一些固定资产、基础设施、配套设施,都可以作为新的股份加入新的景区经营开发公司里去,按投入量进行分红;第二种方式,对原来已经形成的投入,包括个人的、社会的投资,若投资者愿意退出,则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将其原来的投入退还或进行补偿。
至于如何在转让过程中避免出现资源浪费、保证经营者的利益,牛生乐认为,一个方面是,在经营权的转让过程中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给投资者宽松的环境;充分考虑和照顾到当地的老百姓,通过景区的开发,使老百姓也参与到景区的开发过程中来,充分照顾他们的利益,使百姓在景区开发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好的收入、解决更多人的就业;从法律层面上,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包括旅游景区的界限、旅游景区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和建设用地获得的使用权,这些问题都要解决好。第二方面是,景区原来遗留的一些问题要彻底处理清楚。
在规避投资者获得经营权之后不投入,不继续投入的问题上,牛生乐告诉记者:“转让的合同中会明确提出,投资者在获得经营权之前要根据景区发展规划,给旅游局管理方交一部分经营权转让的费用,经营者每进行一项规划与建设,管理方拨一部分费用,最终政府一分钱不留,把经营者上交的钱全部用于景区建设,这是制约投资者的一个因素。获得景区经营权之后3年内若不按照规划与合同约定进度去搞投资开发,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景区经营权。景区投资主体获得经营权之后,如果因为经营管理不好,使景区不能达到A级景区的标准,到时双方也有约定,投资方可主动有条件退出,政府将继续寻找新的经营管理者对景区进行管理。”
牛生乐坚信,如果按照景区出让经营权这条路走下去,那么,景区的管理就能搞好,经营自然而然就上去了,效益也就跟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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