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合同法判例介绍之一要约(offer)和单边承诺(uni...
卡利尔 诉石炭酸烟丸公司 (1893上诉法院)
v Smoke Ball Co [1893]1 QB 256
被告是一家准备推出一种叫做“石炭酸烟丸”药品的公司。他们在当地很多家报纸中刊登了广告。广告声明:如果一天三次且连续两周服用他们所生产的石炭酸烟丸( ),却仍然得了流行性感冒的,他们将向这个人支付100镑。他们还声明,为了表示诚意,他们已经向银行存入了1000镑。原告是一名女性,因相信被告广告而在牛津大街的一家药店买了这种石炭酸烟丸,并且按照说明使用,结果在1891年11月20日至1892年1月17日的有效期内,还是得了流行性感冒。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镑。原告以种种原因就合同成立与否进行了抗辩:报纸上刊登的声明过于模糊,不能构成要约;该声明仅仅是广告推广(puff),被告无意成立任何法律关系;该广告的要约对象是所有人(the ),并不符合英国法;原告未提供任何对价;被告认为没有承诺存在,合同不成立。
本案的法官林德雷( Lord )认为,原告有权利得到100镑。他在判词中说:对这个案件,我的第一个看法是,我们不是在讨论事实的推论,相反,我们在讨论特定事件中支付100镑的明示允诺。而对于这一点不可能产生任何错误。在阅读这则广告时,无论你如何去理解它,或是故意歪曲它,这里总是存在一个确定的允诺,允诺用非常明白的语言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即如果有人每天使用石炭酸烟丸三次却仍得了流行性感冒,则石炭酸烟丸公司将支付他100镑。已经明确地用语句表达了这一允诺,这一允诺和其语句本身所能表达的一样清晰。
被告又主张这是一个没有约束力的要约,因为它并不是对特定人作出的。但实际上这是对那些依照广告上所说的条件去行为的人所作出的要约,任何人只要依照这些条件去行为就等于接受了这一要约。如果你从法律的角度去看这一广告,你可以发现这是一个向依照条件去行为的人支付100镑的要约,而依照条件去行为就是对这项要约的承诺。
被告又主张,假设依照条件去做就是对这项要约的承诺,但承诺是应该有通知的。毫无疑问,通常而言当作出一项要约时,你不能只是接受它,还应该把这项承诺通知给对方。但这是否在此案中仍旧适用呢?在我的理解来看,这恰恰是这一规则的例外,或者,如果不是例外,这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命题,即承诺的通知并没有必要先于履行行为。这是一个持续的要约,并且从未被撤回,如果需要承诺通知的话,则要约人在接到承诺通知的同时也接到了对方履行其条件的通知。然而,如果需要通知,依照理论,要约人应在其撤回要约之前收到通知,但在此案的情形下,我认为要约人通过其言语或是依据这种交易的性质表示,除了履行的通知之外他不要求承诺的通知。
被告称这一广告过于含糊,不能将其认定为要约,语言的含糊使一项法律上的要约不能产生有效的预期。毫无疑问,这则广告的语言在某些方面是含糊不清的。然而我认为,对于广告意思的正确推断应该是:如果有人每天使用石炭酸烟丸三次,并按照产品说明使用两个星期,但在使用了一段合理的期间内仍旧得了流行性感冒,或其他感冒,或其他由感冒引起的疾病,则他可以要求被告支付100镑。这是一个合理的商业推断,如果这一推断是正确的话,那么这对于原告来说就已经足够了。
至于有关对价的问题,被告的律师辩称这是一个缺乏对价的合同()。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要运用法律上通常的考查方法。首先我们要看这是否对被告存在利益。很显然在被告看来,如果这些广告能够建立起消费者使用这一产品信心,从而反映到销售上去,这就是对被告有利益的。被告的利益是可以构成对价的。接受这一要约的人怎样了呢?是否由于被告的要求而使其处于不方便的状态呢(使用这一产品时须将其塞入鼻腔内)?是否按照被告的要求每天使用这一产品三次没有任何意义呢?在我看来,这如果不是一种损害的话,至少也是一种不方便。故而我认为具有充分的对价。因此我认为,被告必须履行其允诺。
这个案例是英国合同法中的经典案例。它的关键在于该单边合同是否成立。按照英国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最基本的要求是有要约、承诺和对价。而被告正是从这几方面进行抗辩的:广告中没有表述明确的要约、要约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没有收到明确的承诺,不存在对价等等。而法官对此一一进行了驳斥和说明。该案件是典型的单务合同,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对本人具有拘束力。一旦合同中的条件被满足,要约人必须兑现自己的承诺。例如悬赏广告亦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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