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古代法的历史意义,以及罗马法关于法律的概念、分类和渊源
古代法的历史意义
历史是一个不断沿袭的过程,古代法是人类最早创制和适用的法律,它对后世法律制度发展这种“基础”的作用也就会更具特色。首先,是古代法使人类社会实现了由无法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开创了依靠法律治理社会的先河,而此前的社会是仰赖年长人的威信,仰赖人的本能和天然需求来维系的。
其次,当社会生产力有了相当的发展,一部分人希望获取特权凌驾于其他社会成员之上的时候,是古代法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认可并维护了这种社会存在,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把居民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确保某些等级特权地位的同时,又把他们的贪欲制约在一定限度内,以求达到社会的整体平衡。古代法这一创举,无疑对以后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起了示范作用。
再次,古代法在其不同发展阶段立法水平有很大差异,有些是具有相当规模,甚至相当成熟的法典式法律,很多则表现为习惯传统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尽管如此,它们大都实现了法律的成文化。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有的国家在法律制定之后还把它加以公布,使人们都知道自己权利何在,义务有多少。这种法律成文化、公开化的做法也给后人以莫大的启迪。
第四,古代法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立法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诸如立法机关立法、司法机关参与立法、法学家创制法律原则等等,这种适应不同社会条件采用相应手段发达法律的先例很难说对后世没有意义。第五,古代法不仅给了后人使用强制力量维持一部分人对社会其他成员统治的经验,同时也为后人揭示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道理。应该说,这是古代法为我们留下的至为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
最后,古代法中的许多制度、原理都为其后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可以仿效的样板。如果和当今人类完备的法律制度相比,古代法显然是幼稚的、粗俗的,一旦把它放到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就会发现它有着如此多的闪光点。因此每个学习历史的人都应该有勇气,并学会全面地、客观公正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历史。
罗马法关于法的概念
罗马法上“法律”一词,拉丁语为“Lex”或“jus”。“Lex”专指王和民众大会所通过的法律。“jus”表示范围较广,即包括“法律”的意义,也包含有“权利”的意义。这是因为早期罗马人认为法律是由神定的,所以权利观念未充分发展,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和人定法的出现;及人定法与神定法的分离,罗马人的权利观念也就应运而生。对“法律”和“权利”二者之间关系,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所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为法律所确定所保护之利益也。
到公元1、2世纪,罗马法学家因受希腊哲学思想的影响,法律的观念又发生了变化。著名的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后又解释为:善良即道德,公正即正义。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进一步阐述说,正义就是使人各得其所,并且是永恒的思想。这种把法律视为正义和道德的观点,是继承了古希腊法学家的衣钵,同时也为现代西方的法学家所吸收。但这些对法律概念的解释,虽然反映了罗马人法律观念的历史发展,也展示了法律的一般特点和外部特征,却没有充分地触及法律的本质特点。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如下几类:
依法律的性质不同,分为公法与私法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他认为:凡与罗马国家组织公务有关的法律为公法,凡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为私法。根据这种解释,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和义务等就是公法;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就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后世的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并且有所发展。如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也划入公法范围,所以,诉讼法、刑法属于公法。罗马法则认为诉讼法为私法。
依法律产生的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由国家以书面形式制定和颁布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等。不成文法是由国家对过去已有的习惯或惯例的认可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它包括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这种区别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为不成文的习惯法也可以由国家制成书面形式而变为成文法。
依法律的效力范围不同,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罗马市民法最初是指十二表法、罗马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和习惯法,其特征是:由于私有制不发达所带来的严格的形式主义;由于城邦的历史环境所形成的狭隘性、排他性是属人主义的。万民法与市民法相对称,用于调整外国人与外国人、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其特征是比较简便、灵活,不拘形式。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把罗马市民权授给所有罗马帝国的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界限也就消失了。自然法是合乎自然的人的理性的法律,它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也适用于一切动物,这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派的看法。
他们认为万民法与自然法不同,万民法仅是适用于一切自由人的法律,而对非自由人的奴隶是不适用的,而自然法适用全人类。据此,把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以盖尤斯为代表的一派认为自然法代表着自然和人类的本性,与万民法是一致的,据此,他们将罗马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三分法也好二分法也好,都没有把消灭奴隶制,承认奴隶的平等人权付诸实施。
依法律的渊源不同,分为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
最高裁判官法乃是以最高裁判官的告示为渊源的法律。所谓最高裁判官法指内事和外事最高裁判官在为期一年的任职时,因行使职权而发布的命令和判案的原则即告示所构成的法律。
依法律内容不同,分成人法、物法、诉讼法
《法学阶梯》的体系就是按人、物、诉顺序排列的。人和物是实体法,它宣布和规定个人在各种情况下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及与其他人和物品关系的法律。诉讼是程序法,它规定个人声明、维护和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实体与程序是主法与助法的关系,这种观念一直沿袭至今,而且罗马法学家改变了古代法的先诉讼后实体的义务中心思想,把着眼点放在权利问题上,主张权利中心看法,可以说开创了研究私法的新体系。综上所述,这些分类方法,并不完全科学,而且相互交叉。但是为了对一种法律体系进行研究,推进法律的发展,采取相应的分类法是必要的。
罗马法的渊源
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法的主要渊源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以后才出现成文法并逐步增多,习惯法逐渐退居次要地位。民众大会制定和通过的《十二表法》,平民会议制定和通过的《霍腾希阿法》等。前任裁判官所发布的告示,经常为后任裁判官因袭和借用,成为“永久告示”,从而形成了最高裁判官法。成为罗马法渊源。
元老院早期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到了共和时期已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被任命为元老的绝大部分为已满任期的高级长官,因此元老院实际为贵族所掌握。它享有广泛的权力,拥有立法、内政;外交、军事、司法等权。到共和国后期成为立法机关,所以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便成为罗马法的渊源。
公元前3世纪以后,随着罗马国家不断向外扩张,商业和对外贸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因而社会经济生活和财产关系进一步复杂,出现了许多新的民事法律问题。可是当时并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于是法学家的解答就具有了重要意义,他们的解答常被法官所采用,成为办案的依据。法学家的解答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解答:即对于法律问题咨询的解答。编撰:即为订立契约的当事人编写合法证书。办案:即指导并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著述:即著书立说。
奥古斯都执政时期授予某些法学家以解答法律特权后,法学家的解答虽然仅对本案有拘束力,但已构成罗马法的渊源。到了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明文规定罗马5大法学家的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了法律效力。
在罗马帝国时期,为加强奴隶主专制的国家制度,皇帝敕令成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皇帝的敕令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对全国发布的命令,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叫敕谕。其次是对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决,其效力原则上仅针对本案的当事人,但对同类也有法律效力,这叫敕裁。再次是对官吏所作的训示,一般是对各省总督发出的指示,多属行政性质,这叫敕示。最后是皇帝对执法官吏或民间个人就法律上的疑问所作的批示答复,这叫敕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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