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长江江苏段这样行船!
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定将原有的七章三十五条修订为六章三十三条,删除了原第六章责任条款,共修订了21处主条款和12处附件条款。为更好帮助相关单位和人员学习领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江苏海事局就相关修订进行如下解读:
一、优化航路设置,提升通航效率
1、优化分隔带设置,释放深水航道宝贵资源。
本次修订了第二章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将原来100米以上的分隔带缩减为50米,为深水航道让出了50多米的可航水域,进一步提升大型海轮航行条件。
针对泰州长江大桥上下游航道设置主要特点,在泰州大桥以下航宽大于500米的深水航道中央设置50米的分隔带,泰州大桥以上航宽大于500米的深水航道,在航道中心线左侧设置50米分隔带,增加了下行通航分道宽度,减少小型船舶对大型海轮通航的干扰。
2、优化船舶速度限制,保障深水航道船舶“快进快出”。
新规修订了第三章第十条,根据长江江苏段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航速限制,明确在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限制分为顺流6节和逆流4节。推行快速船、慢速船分道航行,允许小型船舶在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驶入紧邻通航分道外侧安全水域行驶;允许航速较高的载运危险货物的小型海船可以选择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允许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如安全可行可进入推荐航路行驶。
3、提升受限船舶航行权,保障深水航道船舶“大进大出”。
新增加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条款,12.5米深水航道运行后,15-20万吨散货船常态化进江,航行风险较大,为保护水上人命财产安全,维护航道畅通,江苏海事局制定了《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次修订吸纳了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航行规定。同时,要求其他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边缘行驶,避免妨碍受限船舶的正常航行,保障受限船舶的航行安全。
二、优化航行规则,提升本质安全
1、规范船舶航行行为,防范化解横越、追越安全风险。
对第三章第十二条中船舶追越行为、第十三条中进江海轮航行安全措施、第二十条中船舶横越行为和第二十三条中AIS工况要求进行调整和增补。明确了追越船及被追越船双方义务,要求追越船如安全可行,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被追越船尽可能采取协助避让行动;将横越船尽可能成直角横越航道改为尽可能大角度横越航道。就海船进江航行关键性设备检查保养等安全措施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船舶配备AIS并保持正常使用、正常守听VHF等关键设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2、增加设置警戒区,防范化解重点水域安全风险。
增加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警戒区条款,针对“三口两区”(支流河口、汊河口、渡口、桥区、港区)等重点水域船流密集、横越船舶多、通航环境复杂,极易发生碰撞事故,本次修订中提出了在重要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水域设置警戒区,重点规范六圩河口等重要河口水域通航行为。
3、明确船舶夜航限制,防范化解重点船舶安全风险。
增加了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船舶夜间航行限制措施条款。《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2018)》已制定相关船舶避免夜航规定。鉴于长江江苏段通航环境较复杂,总里程较长,船舶密集度高,有关危险品船舶夜间航行通航安全风险较大,为此,有针对性提出对四类危险品船舶应尽可能避免长江江苏段夜航要求。
三、优化服务举措,提升营商环境
1、取消桥区动态报告要求,减轻驾引人员工作负担。
调整船位核对点和桥区水域通航规定中相关船舶动态报告的要求,长江江苏段现有已建、在建障碍性桥梁,船流量极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有关船舶在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已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为减少对甚高频无线电话的通话影响,减少船舶重复报告,减轻驾引人员和VTS值班人员工作负担,集中精力驾驶船舶,本次修订取消了船舶通过桥区水域的报告动态要求。
2、增加锚泊资源,提升锚地资源综合利用。
调整附件9中关于锚地的内容,针对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趋于饱和与锚泊水域不足的问题,根据相关锚地建设进度,本次修订将天星洲海轮锚地等4处新建锚地和4处新划设的小型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纳入到本规定中,缓解大型海轮及危险品船舶锚泊难困境。要求小型船舶在选择安全水域抛锚时,尽可能远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保障水源地安全。
3、更新定线制附件,方便航运企业和船员使用。
因12.5米深水航道工程建设,长江江苏段航道通航条件、锚地停泊区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便于航运企业和船员使用,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对定线制附件中的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长江江苏段锚地及停泊区、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等进行了全面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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