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指引出炉:基金经理至少用30%绩效薪酬买本公司基金
公募基金行业再迎重磅文件!
6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提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同时对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指引》最有看点的当属以下四条内容:
一是基金公司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二是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三是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
四是基金公司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
应遵循四大原则
《指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对其从业人员的工作效果及贡献进行的考核和评价,以确定员工岗位、等级、薪酬、荣誉等结果的行为。薪酬,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为获得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各种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具体来看,《指引》提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一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二是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三是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四是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指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立足行业及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加强资本积累以及投资者教育、风险应对、信息科技等方面建设,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加大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方面的投入。
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
在薪酬结构方面,《指引》明确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基本薪酬;二是绩效薪酬;三是福利和津补贴;四是中长期激励。
在薪酬支付方面,《指引》提出,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此外,《指引》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公司按照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等。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对高管、基金经理提出绩效薪酬持基要求
《指引》还对于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提出了绩效薪酬的持基要求。
具体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要求。
鼓励采用长周期考核
为了让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将投资者长期收益摆在重要位置,《指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指标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指引》同时规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的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3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
中基协表示,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实际,制定了《指引》。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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