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局电话
沈阳市工商局电话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一、年检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含直属分局)及新民市工商局和辽中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沈阳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沈设立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0年3月1日-----2010 年6月30日
三、领取年检材料及年检地点
(一)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500万)、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或港币(含3000万)以上的企业(不包含住所在张士、浑南、北站、棋盘山、蒲河、新民、辽中、辖区内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向市工商局报送年检材料,参加年检。
(二)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不含500万)、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或港币(不含3000万)以下的企业(含住所在张士、浑南、北站、蒲河、棋盘山、新民、辽中辖区内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局报送年检材料,参加年检。
★★网上申报填写年检报告书时,如有密码不清楚或与网络有关及输入填写方面的问题,请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 转8807
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地点:和平区胜利南大街68号
联系人:曾妍电话:
市工商局沈河分局地点:沈河区北通天街6号
联系人:崔雪梅电话:
市工商局铁西分局地点:铁西区南十中路53号
联系人:古尧新电话:
市工商局皇姑分局地点:皇姑区歧山中路53号
联系人:张敏电话:
市工商局大东分局地点:大东区大东路93号
联系人:王棋电话:
市工商局东陵分局地点:东陵区文化东路99号
联系人:刘永承电话:
市工商局于洪分局地点:于洪区迎宾路29号
联系人:王艳萍电话:
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地点:苏家屯区枫杨路121号
联系人:龙玉良电话:
市工商局沈北新区分局地点:沈北新区常洲路26号
联系人:刘万奇电话:
张士工商分局地点:于洪区流花湖街北1路56号
联系人:张鸿杰电话:
浑南工商分局地点:浑南新区新隆街8号(安姆大厦)
联系人:张宁电话:
北站工商分局地点:北站路138号
联系人:李红电话:
新民市工商局地点:新民市光明路18号
联系人:孙伟电话:
辽中县工商局地点:辽中镇迎宾路22号
联系人:吴卓电话:
康平县工商局地点:康平镇中心路170号
联系人:王迎新电话:
法库县工商局地点:法库县团结街
联系人:乔传林电话:
市工商局年检地点:沈河区五爱街2号(市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人:吴云祥电话:
四、年检程序
(一)企业申报提交年检材料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企业应采取网上申报年检方式。网址为:5888/wsnj/,
企业名称为用户名,每年度第一次网上年检材料报送登陆不用输入密码,进入本企业页面自行设定密码,
填写年检报告书相关内容后网上提交,待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打印年检报告书,将打印的
年检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和其它年检材料一并报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批准证书(有效期内的);
3.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提交中方企业年检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住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要提交原件供确认);
8.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的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统计表(二)、(三)。填写要求见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统计表填写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统计表(二)、(三)下载: /view.asp?id=235005246 (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隶属企业上年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6.企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要提交原件供确认)。
六、部分许可经营项目前置审批部门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交国土资源厅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证。
2.煤炭生产。省国土资源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灰局核发的许可证。
3.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提交省商业局批准证书、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农资生产经营。提交国家发改委批准文件工商局电话,属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提交安监局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5.粮食收购。提交市粮食局核发的收购资格证。
6.生猪收购。提交市商业局和动物卫生监督局批准文件。
7.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提交省或市安监局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提交市交通局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提交公安局运输许可证。
8.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生产经营。提交省经贸委批准文件。
9.电镀生产企业提交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食品生产企业提交质监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品销售企业提交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11.乳制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乳制品销售企业企业提交《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奶畜养殖场。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备案文件。
12.生鲜乳收购企业。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仅有生鲜乳收购经营范围而又不申请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生鲜乳收购企业,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
13.环境噪声污染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4.旅馆业。提交卫生许可证,公安局特殊行业许可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5.公共场所经营(包括: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吧、商场、游泳馆等)。提交卫生许可证。有娱乐项目的还要提交文化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6.娱乐场所经营。提交省文化厅许可证、卫生局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准文件。
1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提交省安监局许可证。
18.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提交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许可证。
19.药品生产经营。提交省药监局生产经营许可证。
20.化妆品生产。提交省卫生厅许可证。
21.医疗器械生产。提交省药监局许可证。
22.经营境外废物。提交国家环保局批准文件。其他危险废物经营,提交省环保局许可证,危险废物回收提交县级环保局许可证。
23.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业提交市民政局批准文件。建设公墓及殡葬设施提交省及国家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24.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提交市技监局许可证。
25.种子生产。提交市农业局或林业局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提交省农业厅许可证。生产农业转基因种子、畜禽、水产苗种提交国家农业部许可证。
26.农药生产。提交国家发改委批准文件,属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提交省或市安监局许可证。
27.饲料生产。提交省级饲料主要部门批准文件。
28.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交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29.燃气生产、经营、运输。提交市建委批准文件。
30.道路运输及出租车经营。提交交通局许可证。
3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提交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文件,安装提交省广电厅批准文件。
32.供水单位,提交卫生部门许可证。
33.消毒品生产经营工商局电话,提交省级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
34.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提交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35.烟草制品零售,提交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36.食盐零售,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7.动物诊疗业务,提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38.音像制品零售,文化主管部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39.期刊、图书零售,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40.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1.为外国企业、机构提供翻译、出版等外事服务,提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文件。
42.机动车维修,提交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43.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其他金融活动用户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