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这些问题与你有关!
农房不动产权证发放。
下面整理的16问,都是宅基地确权中遇到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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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A:
此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由地方政府组织,采取“乡镇统一调查、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的方式开展。具体登记程序为:
2
Q: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建房用地批准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政府统一组织获取);
6.其他必要材料。
3
Q: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否收费?
A: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惠农政策要求,由政府组织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
4
Q: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需要村民做什么?
A:
1.主动配合开展自己家和邻居家宅基地的范围指界签字;
2.提供用地批准、规划许可、家庭成员等资料;
3.积极申请不动产登记。
5
Q:
村民外出务工,没人在家指界、提交资料怎么办?
A:
1.村组利用春节、清明、端午等节假日和农忙时间对回乡的村民集中收集资料、指界签字、填写申请;
2.村民可以委托熟悉宅基地范围的亲戚、邻居代为指界签字、提供资料;
3.村民可以通过微信视频等远程视频方式指界确认。
6
Q: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如何处理“一户一宅”?
A: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分配,确权登记到“户”。
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7
Q: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否可以继承?
A: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8
Q:
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
A:
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9
Q:
农民进城落户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办?
A: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0
Q:
农村妇女、家庭分户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A: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当地建房分户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1
Q:
宅基地流转或另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怎么办?
A: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12
Q:
没有宅基地批准手续的如何处理?
A: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
13
Q:
房屋建设没有规划许可的如何处理?
A:
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14
Q:
新农村或社区多(高)层多户的房屋如何进行登记发证?
A:
对于新兴农村或社区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共有宅基地宗地的方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15
Q:
农村宅基地占用超过批准面积或标准面积如何处理?
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2020年1月1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4.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遵照地方管理要求。
16
Q:
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A: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来源:湖南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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