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来了!通州这7个棚改村发布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天天见闻 天天见闻 2022-10-28 农村改革 阅读: 742
摘要: 张家湾“六小村”棚改项目已启动入户征询! 据小编了解,近日 通州区张湾镇"六小村"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征询工作人员将集中进行入户发放《宣传手册》、《村民联系卡》和《政策方案征询表》。 通州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通州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顺利进行,依法维护搬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张家湾“六小村”棚改项目已启动入户征询!

据小编了解,近日 通州区张湾镇"六小村"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征询工作人员将集中进行入户发放《宣传手册》、《村民联系卡》和《政策方案征询表》。

通州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通州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顺利进行,依法维护搬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搬迁范围

本项目搬迁范围具体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南许场及瓜厂村村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 搬迁人职责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搬迁人(以下简称搬迁人),负责做好棚改搬迁政策宣传与贯彻,与被搬迁人沟通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公示搬迁补偿与房屋安置结果,严格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好矛盾化解、信访维稳、接诉即办、安全检查、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宅基地和被安置人的核定并协调村委会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单位职责

北京通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投公司)作为本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职责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配合搬迁人开展搬迁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成立由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村级工作小组”;负责协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测绘和评估工作;负责参与补偿与安置情况的认定;负责化解搬迁纠纷以及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五方工作小组职责

五方工作小组由搬迁人牵头组织,具体成员为搬迁人、村级工作小组、搬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测绘机构。五方工作小组依照本方案及《五方工作小组议事规则》(附件1)对新老宅基地、合法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搬迁人、被安置人、长期在此居住人员、住房困难等情况研究议定,并出具五方工作小组共同签署的认定单,认定单中应详细记录认定事实、依据及结果。

第七条 综合问题处理组职责

综合问题处理组由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牵头组织,具体成员为区住建委、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搬迁人。综合问题处理组对搬迁人提出的超出五方工作小组职责范围的特殊问题,按照《综合问题处理组工作议事规则》(附件2)组织研究解决,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一同参与研究。由区住建委出具会议纪要,纪要作为搬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本方案中未涵盖的问题,由搬迁人上报区政府专题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作为本项目的补偿安置依据。

第二章 认定原则及标准

第九条 被搬迁人的认定

(一)本方案所称被搬迁人是指以下文件标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本方案所称“有效文件”是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红本)、《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北京市通县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北京市通县农村社员修建房屋使用土地许可证》《北京市通县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房使用集体耕地许可证》《通县人民政府村民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北京市通州区农村私有房屋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何一项文件。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宅基地使用人迁出原址,与原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合法补偿安置协议的,协议及相关附件应作为宅基地认定的有效文件使用,该协议签订人认定为被搬迁人。

(三)通过继承、析产、离婚、买卖等方式,形成多人对同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原则上一宗宅基地只认定一个被搬迁人。

(四)原两宗宅基地或原两个有效文件被登记在一个红本上,且每宗宅基地上均有本村户籍已婚家庭的,应认定两个被搬迁人。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红本后,在同一宗宅基地内又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新建房批准文件的,应认定两个被搬迁人。原则上,认定的两个被搬迁人不能为同一人。

在同一宗宅基地内,明确标明“新建房屋”的,可分别认定建设人与原红本持有人为被搬迁人;本条第(一)款的有效文件中,明确注有“翻建、扩建、接建”房屋等字样的,仅认定红本持有人为被搬迁人。

(六)在一个红本上标注有“二户”“两户”“三户”内容的,原则上应按红本上标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认定被搬迁人。“二户”“两户”“三户”应属一宗宅基地内的户籍家庭数,而非宅基地宗数。

宅基地使用权人已故的,由其所有法定继承人或受托人办理该宗宅基地的房屋搬迁补偿有关手续。法定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宅基地实际使用人作出相关承诺后,办理该宗宅基地的房屋搬迁补偿有关手续。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具备签约能力的被搬迁人,经其成年家庭成员书面申请并附村委会出具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材料,由五方工作小组研究责成村委会指定监护人办理搬迁补偿手续,代为领取搬迁补偿款。搬迁人应在区级或以上媒体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被安置人员

(一)被搬迁人直接认定为被安置人员,且不受本条第(六)(七)款的限制。

(二)本项目发布搬迁公告(**年**月**日)前户籍在本村的被搬迁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村报出生的曾(外)孙子女等超出上述人员范围的应报综合问题处理组研究。

(三)本项目发布搬迁公告(**年**月**日)前被安置人员的本村户籍配偶或因政策限制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非京籍配偶。

(四)户籍转出前符合安置条件,且目前正在服兵役、服刑的人员及在校生应给予安置。

(五)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已故的人员不予安置;被安置人员不得重复安置。

(六)除被搬迁人以外的前述条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征收、拆迁(搬迁)安置(含本项目范围内)或旧城区、旧村改造房屋安置,或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分配(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分配但已退出的除外)的在本项目中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职、离职职工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本项目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八)一个被搬迁人在搬迁范围内有两宗以上(含)宅基地的,每宗宅基地内应计入不少于一个户籍家庭。

(九)一宗宅基地内被安置人数超过 10人的,应报综合问题处理组复核。

第十一条 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合法宅基地面积以有效文件为依据。实测占地面积小于有效文件上标明的面积的,以有效文件上标明的面积为准;实测占地面积超出有效文件上标明的面积的,超出面积的认定不得超过有效文件标明面积的5%。

(二)红本证载面积与附图面积不一致的,按证载面积与附图面积中的大者认定为红本面积;红本证载数据有涂改的,应结合其他有效文件予以确认。

(三)宅基地使用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已迁出原址,其合法宅基地面积以原补偿安置协议标明的面积为参考依据。

(四)2005年及以前已真实存在、不存在侵街占道情形且用于居住的无有效文件院落用地及地上房屋,由张家湾镇政府进行认定,标准不得高于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具体程序为:该宗院落实际使用人向村委会提出认定申请,由村委会对提出未取得有效文件的院落用地及地上房屋情形予以初步核定,核定结果在搬迁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日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组织材料报镇党委扩大会议审定后,报综合问题处理组复核。

第十二条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1982年12月31日(含)之前经审批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67平方米;

1982年12月31日之后经审批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00平方米。

老宅基地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60%补偿;新宅基地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房屋的认定

测绘机构负责对被搬迁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房屋建设状况进行测绘,并对其宅基地四至范围及首层房屋建筑面积予以标注。宅基地的实际坐落情况,以一侧主房外墙勒脚为起始端进行套图确定。

首层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认定为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所涵盖的首层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

合法宅基地四至范围外部分属院外建房,其面积在测绘成果报告中应以阴影形式标注。

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本项目实行房屋安置方式或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同一宗宅基地上的被搬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十五条

本项目搬迁协议的签订分为预签约和正式签约两个阶段。本项目预签约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各村预签约协议签订达到下列条件后,预签约协议生效,同时,预签约顺序作为安置房选房顺序。

(一)宅基地宗数多于200宗的村,被搬迁人预签约率不低于70%;

(二)宅基地宗数少于200宗的村,被搬迁人预签约率不低于80%。

第十六条

本方案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000元/平方米。

第十七条补偿款计算方式

(一)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

新(老)宅基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价总额=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被搬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及其他迁移费+各项补助费+各项奖励费

(二)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

老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价总额=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超出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部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60%+被搬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及其他迁移费+各项补助费+各项奖励费

新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价总额=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被搬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及其他迁移费+各项补助费+各项奖励费

第十八条 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合法宅基地四至范围内首层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地下及二层(含)以上房屋按照550元/平方米给与补偿。

(二)合法宅基地四至范围外的房屋按照 300元/平方米给与补偿,获得该项补偿的被搬迁人不得再获合法利用土地奖,放弃该项补偿可获合法利用土地奖。

第十九条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一)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在合法宅基地面积75%(含)以内的部分按照1250元/平方米的限额给与补偿;首层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合法宅基地面积75%的部分按照800元/平方米的限额给与补偿;超出限额补偿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光伏太阳能发电、充电桩等特殊设备设施可持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按安装时发票价款或届时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补偿。

(三)超出奖励期签约的,装修及附属物仅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与补偿。

第二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利用合法宅基地上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且证照标明的地址与被搬迁房屋坐落一致的,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的,按合法宅基地范围内首层房屋建筑面积70%给与8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若被搬迁人提出经营面积大于合法宅基地范围内首层房屋建筑面积70%时,需获得五方工作小组认定并在搬迁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规划选址、房屋产权性质

(一)本项目安置房原则上位于本项目棚改规划方案中的一片区安置房地块内,详细安置房规划方案、户型设计,以及房屋坐落最终以主管部门在公开选房前公布资料为准。

(二)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定向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 安置面积标准

一宗宅基地上被搬迁人的安置房总面积=应安置面积+控制安置面积。

(一)应安置面积

应安置面积既可按被安置人数计算,也可按合法宅基地面积计算,每宗宅基地上被搬迁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且被搬迁人签约后,不得再变更选房方式。

1.按被安置人数计算

按被安置人数计算应安置面积时,需结合一宗宅基地宜居人数,宜居人数为合法宅基地认定面积除以宜居面积控制标准33平方米/人后向下取整。当被安置人数不多于宜居人数时,应安置面积标准不高于45平方米/人,多于宜居人数的被安置人员应安置面积标准不高于30平方米/人。

被安置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安置面积标准不高于45平方米/人,此部分被安置人员优先纳入宜居人数范围且不受宜居人数限制:

(1)1982年12月31日(不含)至2009年1月1日(不含)户籍迁入本村,且之后户籍未发生过迁入迁出变化,经五方工作小组认定一直在本址生活居住;

(2)长期在此居住的被安置人员与其非京籍配偶均为初婚,其非京籍配偶户籍在2009年1月1日(含)之后已迁入本村或因政策限制户籍尚未迁入本村的;

(3)长期在此居住的被安置人员与其配偶均为初婚,自婚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被安置人员的配偶户籍迁入本村,且迁入户籍的时间在公告规定签约期届满之日(含)止;

(4)2009年1月1日(含)之后至搬迁公告规定签约期届满之日(含)止,本址报出生且户籍未发生过迁入迁出变化。

被安置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应安置面积标准不高于45平方米/人的基础上可增加不高于5平方米/人,此部分被安置人员优先纳入宜居人数范围且不受宜居人数限制:

(1)本村在册农业户籍人员;

(2)1982年12月31日(含)之前,户籍迁入本村且之后户籍未发生过迁入迁出变化,经五方工作小组认定一直在本址生活居住;

(3)2009年1月1日(不含)之前本址报出生且户籍未发生过迁入迁出变化;

(4)被搬迁人的直系血亲正在就学、服兵役、服刑,因政策原因户籍从本址迁出至学校、部队、服刑地的;被搬迁人的直系血亲因考学户籍从本址迁出至学校且在30周岁前迁回本村的;被搬迁人的直系血亲因服兵役、服刑户籍迁出本址且在服兵役、服刑结束后6个月内户籍迁回本村的。

上述被安置人员达到适婚年龄且正在服兵役,未在部队分配过住房的,经五方工作小组研究认定后,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增加不高于45平方米。

2.按宅基地面积计算

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时,应安置面积为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且最终计算的应安置面积不超过 267平方米。

原则上一宗宅基地内至少有一个户籍家庭在此安置,否则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方式时,实际安置面积需扣减45平方米。

(二)控制安置面积

因选房或户型原因,控制安置面积为一宗宅基地最大不超过1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安置面积标准

一宗宅基地按被安置人数选择房屋安置的,自公布的签约奖励期结束之日(不含)(**年**月**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已婚被安置人员新出生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落户在本村的婚生子女,且系被搬迁人的直系血亲,可享受安置。安置标准为一宗宅基地前两个新出生子女不高于45平方米/人,其他新出生子女不高于30平方米/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与新生儿安置面积:

1.2024年3月31日(不含)后出生的新生儿;

2.选择按宅基地面积计算房屋安置;

3.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的;

4.被安置人员在签约奖励期结束后,结婚并生育子女的,所生育子女不得享受新生儿安置面积。

具体选房细则在新生儿认定完毕后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安置面积内购房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

1.按被安置人数计算应安置面积时,被安置人员符合本方案中优先纳入宜居人数范围且不受宜居人数限制的情形;

2.应安置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1.5倍以内的部分;

3.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方式的。

(二)一宗宅基地内按被安置人数计算应安置面积时,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超出合法宅基地面积1.5倍部分的安置房购房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

1.被安置人数6人(含)以上;

2.在2009年1月1日(含)之后搬迁公告前,非农业户籍被安置人员将户籍迁入本村的;

3.被安置人员名下有商品住宅房屋;

4.应安置面积大于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1.5倍的。

(三)控制安置面积购房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放弃部分安置面积补助

由于安置房户型原因致使最终安置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放弃部分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45平方米且不可使用控制安置面积,小于部分按照搬迁公告当日周边类似普通商品住宅房屋价格的70%给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源公布与选房监督

实施单位应将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安置房小区规划方案及户型方案在签约前予以公开。

搬迁人应于每日安置房选房结束和次日选房开始时,安排不少于3名见证人员,安置房选房情况应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选房原则及程序

在选择安置房户型时,每宗宅基地最多可选择一套一居室。

本项目原则按照已生效的预签约顺序选房,未签订预签约协议或预签约协议未生效的,按照正式签约顺序,在已生效的预签约顺序后顺延选房。在签订预签约协议和搬迁补偿协议时,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套数;在签订安置房选房协议时,分为三轮选房:第一轮在已公布的安置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房(确定楼栋、房号);第二轮在已公布的安置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房(确定楼栋、房号);第三轮在已公布的安置房源中选择其余安置房(确定楼栋、房号)。

已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且办理退房手续的被安置人员,可计算安置面积并进行选房。在办理完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后,方可入住。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价款结算方式为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另行签订搬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按照所选房屋面积结合安置房价格计算房价款,与选择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总额结算。最终房价款按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安置补助费

(一) 本村农业户口人员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户籍已转出不在本村的非在册人员,本村户籍人员的非京籍配偶,以上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享受每人5万元安置补助费。

(二)其他被安置人员享受每人2.5万元安置补助费。

(三)新生儿不给与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未达宅基地控制标准补助费

老宅基地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不足267平方米的,按照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与267平方米的差值,给与 5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新宅基地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照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与200平方米的差值,给与 5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一条 超267安置上限补助费

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70%选择安置面积的,且合法宅基地面积70%大于267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每平方米按照阶梯式给与补助:

(一)超出90(含)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按照搬迁公告当日周边类似普通商品住宅房屋价格的70%给与补助;

(二)超出90平方米至120(含)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按照搬迁公告当日周边类似普通商品住宅房屋价格的50%给与补助;

(三)超出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按照搬迁公告当日周边类似普通商品住宅房屋价格的30%给与补助。

第三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

按合法宅基地内首层房屋建筑面积给与2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

第三十三条 住房困难补助费

(一)被搬迁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住房困难户,每宗宅基地可获60万元的住房困难补助。

1.在搬迁范围内同一宗宅基地院内有3个(含)以上被安置人已婚家庭居住,其成员均需符合被安置人员认定条件,且应提交在合法宅基地外本市范围内无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相关说明、无商品住宅房屋及无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信息情况;

2.符合镇、村两级宅基地申报审批资格,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

3.按照本方案进行房屋安置后剩余补偿款不足20(含)万元的(不含周转补助费);

4.在搬迁范围内及相关媒体上连续公示3日无异议。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享受住房困难补助:

1.因购买控制安置面积导致剩余补偿款不足20(含)万元的(不含周转补助费);

2.被搬迁人在本项目中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的;

3.在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期外签约的;

4.在本村有两宗或以上宅基地的;

5.存在出卖、赠与房屋情形或者将房屋改做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三十四条 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

被搬迁人放弃房屋安置的,一宗宅基地按以下方式给与一次性补助:

(一)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搬迁公告当日周边类似普通商品住宅房屋价格的70%计算。

(二)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计算方式

1.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

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

2.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

老宅基地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60%×超出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部分

新宅基地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放弃房屋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补助费

一宗宅基地按被安置人数选择房屋安置的,自2024年3月31日(不含)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送达前,已婚被安置人员新出生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落户在本村的婚生子女,且系被搬迁人的直系血亲,可享受新生儿补助费。新生儿数量不超过2(含)人的,按不高于30万元/人的标准给与补助;新生儿数量超过2人但不超过4(含)人的,超过2人部分按不高于20万元/人的标准给与补助;新生儿数量超过4人的,超过4人部分按不高于10万元/人的标准给与补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与新生儿补助费:

1.选择按宅基地面积计算房屋安置的;

2.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的。

第三十六条 设备及其他迁移费

电话、宽带、空调、有线电视、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迁移费限额补助为4000元/宗;室外太阳能热水器作价在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中;宅基地内养殖的畜禽迁移费限额补助为1000元/宗。

第三十七条 提前搬家奖励费

搬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签约奖励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预签约期内签订预签约协议并生效的,或在**年**月**日至**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15万元全额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12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9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6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3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含)以后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与提前搬家奖励费。

第三十八条 促签奖励费

被搬迁人在预签约期限内或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的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促签奖励费。当被搬迁人所在村预签约比例或正式签约比例达到95%时,给予签订协议的每宗宅基地被搬迁人5万元促签奖励费;签约比例达到95%之后,签约比例每升高1%,增加1万元促签奖励费。

第三十九条 合法利用土地奖

(一)经被搬迁人指认并书面承诺在合法宅基地外无未经审批的房屋,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每宗宅基地奖励10万元。

(二)被搬迁人放弃合法宅基地外未经审批房屋的补偿要求,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每宗宅基地奖励10万元;被搬迁人不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要求,不给与合法利用土地奖。

第四十条 宅基地少建房奖

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的,小于部分的面积按800元/平方米给与奖励,未腾房或奖励期内未签约的不给与该项奖励。

第五章 搬迁与周转

第四十一条搬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案对被搬迁人给与补偿安置,被搬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二条被搬迁人完成搬迁腾房,并结清水、电等全部应由被搬迁人自行支付的费用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生效,逾期交房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执行。

被搬迁人搬家时只能对家具等未作价的可移动物品搬移。如对已作价的房屋及附属物等擅自处理、损毁,被损物品相应价值由搬迁人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搬迁人搬家完毕,需交出房门钥匙,由搬迁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被搬迁人开具《交房验收单》。

第四十三条 临时周转

搬迁人依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搬迁人支付以下周转补助费。

(一)临时周转方式为被搬迁人自行周转。

(二)搬迁人应按照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户型给与被搬迁人周转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标准为:一居室2600元/月/套,二居室3200元/月/套,三居室4000元/月/套。被搬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按照一宗宅基地给与一次性3万元周转补助费。

(三)周转补助费的发放:周转补助费发放期限为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公告之日后的第4个月。已通知入住但由于被搬迁人个人原因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周转补助费不再顺延发放。

(四)周转期限为24个月,前12个月一次性支付;后12个月,每季度支付一次。

(五)逾期交房处理:因建设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公告之日后的第4个月,周转补助费按原标准增加10%。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经有关部门复核查证,被搬迁人或被安置人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信息等骗取搬迁补偿与安置行为的,所签订协议无效,经重新认定后另行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方案所称长期在此居住人员是指2009年1月1日(不含)前搬迁范围内户籍登记在本村,且至今未发生迁入、迁出变化,经五方工作小组认定一直在本址生活居住的人员。

本方案所称“初婚”是指婚姻登记双方人员为首次登记,即在取得本次婚姻登记证书前,登记双方均为“无婚姻关系”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搬迁补偿及安置全过程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审核。

第四十七条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区政府审批相关文件为准。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据小编了解,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项目占地面积约227公顷,未来将成为通州重要文旅文创设计产业基地。

此前透露,六小村棚改项目共涉及户籍人口约8468人,宅基地1984户,腾退用地规模约227.19公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144.98万平方米。

据悉,规划中的张家湾古镇项目位于副中心11组团1101街区内,在大运河故道与副中心创新发展轴的交汇处,西隔六环路是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和文化旅游区,北侧是城市绿心,东侧是张家湾设计小镇,南侧是凉水河,位于副中心南部文化旅游功能汇聚的核心地区。

张家湾古镇根据 历史空间格局与自然空间格局,将形成 “一带,两轴,三区”的规划空间结构。

一带即依托 玉带河、萧太后河、凉水河等历史文化漕运河道,形成 大运河滨水文化带。

两轴是依托 长店街与张梁路,形成 漕运文化展示轴和近现代文化展示轴。

三区则是依托自然河道水网,结合历史空间格局,形成 古城遗址片区、张湾镇村片区、产居融合片区三个片区。

期待,“六小村棚改项目”加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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