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河道总督是怎么设置的?
提到清代总督,我们首先会想到的就是掌管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的封疆大吏,不过清代还有两个专职的总督,级别略低于各省总督,这两个总督即河道总督、漕运总督。
御史这里主要来讲一讲河道总督,说起河道总督各位读者也都不陌生,但也有一些问题是很多人不太了解的。
河道总督的设置情况
河道总督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管理河务的,其实不然,清代的河道总督主要针对的还是运河,至于各省的海防、江防等事,则有各省督抚分理。
明清时期,运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事关京城皇帝后妃、王公百官、八旗兵丁的生计。清代规定,京师每年的粮食主要由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八省供应,这些粮食称为漕粮。
为了保证漕粮的运输,除了要维护运河的通畅外,还需要治理与运河有密切关系的河流,如直隶境内的永定河,山东境内的济水、大清河、子牙河,以及跨越数省的黄河、淮河、长江。
由于运河主要是在江苏的江北、山东以及河南、直隶三省地区,所以朝廷就将河务分为三段,即南河、东河、北河。
清初时期,只设总河一人,驻扎在山东济宁,综理黄河、运河事务。康熙十六年,因为江南河工紧要,总河移至江苏清江浦,而将河南境内治河工程划归河南巡抚管理。
康熙二十七年,总河重驻济宁,四十四年,因山东河道与总河相距甚远,照河南例,令山东巡抚就近料理。于是,总河虽驻山东,名义上兼管南、北两河,实际上只管南河事务。
雍正二年,朝廷以河南武陟、中牟等县河工紧要,设副总河一人,驻武陟专管河南省河务。四年,鉴于河南省河务整备,山东河务紧要,令山东河务不再由山东巡抚兼管,而由副总河监管。
雍正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驻清江浦,至此河道总督一职正式诞生。又,令副总河(也称河道总督)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驻济宁。南、北河事务最终由二河道总督分别管理。
雍正八年,又增设直隶正、副总河,为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于是,北河又分为东河与北河,东河即山东与河南境内河道,北河指直隶境内河道。至此,河道三总督的制度最终形成。
乾隆二年,乾隆帝下旨裁撤所有副总河,乾隆十四年,裁直隶河道总督,北河河务由直隶总督兼领。于是专职的河道总督衙门,实际上就只有东河总督与南河总督,北河总督例由直隶总督兼任此后形成定制。
从乾隆开始一直到道光朝,河道总督共有两位,即东河、南河总督,分驻济宁与清江浦。到了咸丰八年,朝廷下令裁撤南河总督,改由漕运总督兼管,这样就只剩下了东河总督。光绪二十八年,东河总督裁撤,改归河南巡抚兼管。
河道总督品级与属官
河道总督为正二品官,与各省不加尚书衔之总督相同。雍正以前,南北两河总督也加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即为从一品大员。
乾隆十八年下旨,以“总河无管理地方之责,况又有道员升署及简擢初任之员”,此后凡河道总督例给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与各省巡抚之品级、兼衔相同。
河道总督衙门下属官员,主要由道、厅、营三级。河务由总督总揽,这个制度与各省总督是一致的。总督以下设河道,分道治河,这又与地方行政分道监督和弹压府州县的制度相同。
河道在河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河道为正四品官,其品级与升补与地方守、巡道相同。至光绪末年,除了直隶永定河道仍为专管河道者外,其余各河道,均改由地方巡道兼管河务。
河道以下设有管河同知、通判、州判等,同知、通判的办事衙门就称为“厅”,州同以下之官署则称“汛”。
除了厅、汛以外,河务还有一个系统叫“营”,营、汛是军队建制,也就是兵丁治河。河营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领之。各汛则设千总、把总和外委,率河兵防守。
清代的河道系独立于地方行政,以专理河务为职责的体系。但由于河道在管理具体事务中,又得仰仗地方,所以河官也有兼理地方政务的,同时,一些地方佐杂官也有兼管河工事务的情况。
河道总督衙门与各省总督、巡抚一样,衙门中也不设佐杂属员,署内所有公务仅靠吏员办理。按《光绪会典事例》的记载,河道总督衙门设有书吏20人,办理署内一应文牍事务。
尽管河道总督品级、兼衔与各省巡抚是一样的,但从权力、地位的角度而言,河道总督都不及巡抚。这是因为封建专制时代,国家政治还是以治民之政为首要,正是因为如此,皇朝廷对巡抚的选任资格往往就比河道总督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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