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神经病阻止外放 杭州市地铁旅客进站规则
杭州市地铁旅客进站规则
规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的人员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进入地铁车站和乘坐地铁时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票务、安全、防疫等规定,接受、配合地铁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车站安全,并注意车站的运营通告。
对经劝告仍不配合检查、携带疑似危险品或未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四条 乘客持有效车票乘车,应在规定时限内离开收费区,出闸超过规定时限时按无效车票补交票款;乘客超程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第五条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乘客以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方式逃票3次(含)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
第七条 乘客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照顾好同行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倚靠扶梯,不得多人挤站在同一阶扶梯,不得在扶梯上奔跑、打闹,不得在运行的扶梯上逆行,不在出入口滞留。
第八条 乘客使用垂直电梯时,应先下后上。使用轮椅、手推车、婴儿车或携带大件行李以及行动不便的乘客应乘坐垂直电梯。
学龄前儿童应在成年人陪同下搭乘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第九条 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下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坐地铁时应先下后上,排队候车。车厢拥挤时背包向前,文明礼让。
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优先入座照顾专用座位。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第十二条 为保证乘车安全,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小型宠物如乌龟、金鱼等且自备装运容器的除外);
(三)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三条 乘客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携带风筝、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并不得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内进行商业宣传拍摄,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从事兜售或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以及扫描二维码等推销行为;
(二)在列车内饮食,编结针织品;
(三)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及其他地铁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五)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踩踏车站或车厢内座席;
(六)在车站或列车内袒露身体、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七)在车站或列车内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电动轮椅)、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八)在车站或列车内大声喧哗、嬉戏、悬吊、打闹、打架、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行为;
(九)在车站或列车内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无人机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等;
(十)影响地铁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上车的乘客在车门两侧候车,下车的乘客从车门中部下车;候车时,禁止倚靠站台门;上、下列车时,应注意站台间隙;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站台门;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警示灯亮时,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到终点时,乘客应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严禁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第十六条 乘客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动用紧急或安全应急装置。
乘客应正确使用地铁车站的自动售检票机、自动扶梯及其他设施、设备。因乘客不当行为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七条 遇地铁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配合运营单位临时限制客流的工作。
第十八条 在地铁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配合应急处置。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应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地铁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情形,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地铁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车站或列车内发现周边乘客有晕倒、抽搐等突发情况时,鼓励乘客间开展互助,同时主动、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并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
根据杭州市地铁的进站规则,乘客需要先购买地铁票或使用公交卡,然后在进站口刷卡通过安全检查。
在进站时,请注意保持秩序,不要推挤,尽量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冲突。
进站后,请按照指示牌前往相应的站台,等待列车到达。在列车到达后,请依次排队上车,不要拥挤。上车后,请尽量站稳,避免影响其他乘客。在到达目的地后,请按照指示牌下车,离开站台。希望对你有帮助!
北京地铁规矩
1.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毒品和其他危险物品进站和乘车。
2. 不得在车站和车厢内吸烟、乱扔垃圾和吐痰等行为。
3. 尊重他人乘车权益,不进行推搡、急吼吼或者占座等不文明行为。
4. 遵守票证管理制度,不得乘坐假冒票证或超期票证。
5. 遵守车厢内禁止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的规定,不打电话或进行大声喧哗等会扰乱他人的行为。
6. 遵守安全规定,在车站和车厢内遵循指示、避让、避险。
7. 保护地铁公共设施,不进行破坏、污损、刻画等行为。
8. 出站后及时归还票证,不进行票证倒卖或虚假申报的行为。
9. 保护自身权益,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求助。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 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
第四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 30 千克,长度不得超过 1.8 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 0.5 米。不得携带电动代步工具以及其他妨碍站内、车内通行或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物品乘车,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第七条1.3 米以下儿童应在成人陪同下进站乘车,成人要全程看护并保障儿童安全。
第八条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
第十一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违反自动扶梯、通道等禁行标志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
(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
(二)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
(三)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
(四)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五)不得携带容易造成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六)不得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不得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八)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九)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第十五条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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