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起实施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6部委联合发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6号令),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外,“方法”对运输距离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炭的发热量、灰分、硫磺成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6号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资源能源类商品的质量安全技术法规。
《办法》规定了商品煤的发热量、灰分、硫、磷、砷、氯、氟、汞等8个质量环保项目的限量要求。其基本要求是,褐煤灰分不超过30%,其他煤种灰分不超过40%;褐煤硫分不超过1.5%,其他煤种硫分不超过3%;同时,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另外,《办法》对运距超过600公里商品煤的发热量、灰分、硫分作了更严格的要求。《办法》还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对进口煤炭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特别是将限制不符合质量环保项目劣质煤炭的进口、使用。为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煤炭进口企业,一是在从事进口煤炭贸易活动过程中,要详细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该办法的限量规定;二是应建立国外煤炭供货商合格评价机制,谨慎选择贸易伙伴,降低采购有害元素超标等劣质煤炭的风险;三是在签订贸易合同时,除规定传统指标外,还应明确汞、砷、磷、氯、氟等8个质量环保项目的限量要求,同时确定有效索赔条款,选择合理付款方式,规避贸易风险;四是必要时,可在装货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及时掌握质量环保指标是否符合我国限量要求,从源头上杜绝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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