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是领导人的指示。
赤焰评论员 秋风
最近一个多月来,有两起大事,都跟“县委办”有关:一是上月4日下午,湖南汝城县县委书记在下乡调研时坠江身亡,在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对其坠亡的原因进行调查时,汝城县委办公室第二天就发布公告称其“不幸逝世”,为其“盖棺定论”;二是在此次河北迁西事件中,迁西县委办公室在拿到别人转交的该县退休老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的信件后报警称,举报的问题“无事实依据”,直接导致马树山被警方带走。
众所周知,县委办是专门服务于县委及其主要领导的办事机构,有些地方的县委办主任甚至还兼任县委常委,是名副其实的“大管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县委办人员与包括县委书记在内的父母官朝夕相处,从感情方面来说,也亲近得多。所以,在出现对当地主要领导不利的情况时,他们积极站出来维护领导的声誉,也在情理之中。
但在积极“正名”的同时,县委办是否更应该问问自己:这样做是否符合党中央的要求、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用感情代替了党纪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公务员固然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但这个义务有个前提,那就是这些“决定和命令”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如果这些“决定和命令”不是“依法作出的”,而是出于领导的一己之私作出的,那下级就有权利拒绝、甚至可以向上级举报。因为,县委办首先要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和人民,而不是忠于当地某个领导的指示。
此外县委办并非办案机构、司法机关,不可能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对举报事件的真伪进行鉴别。所以,当出现对当地主要领导不利的舆情时,首先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构介入调查和侦查,而不能由县委办率先出头去替领导“遮羞”,那样既违反了自己的法定职责,也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总之,县委办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应当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何时候,都应该坚定地站在人民一边、站在法律一边。这个道理很简单,问题的关键是——
县委办及其工作人员,是真的不懂得这么简单的道理,而去执行领导的指示呢?还是因为地方某些官员过于跋扈、权力实在太大,以至于他们不得不、甚至自甘去做“家丁”呢?
恐怕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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