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并非绝对的有限,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依然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是为有限责任的有限性。
创业之初我们对各类企业组织形式认识比较肤浅,对有限公司的认识很多人也认为是公司欠债与股东无关,根据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里有限以出资为限,随着公司法的修改,企业设立过程中自主权加大,主管部门不再监管实际出资,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的差异突出,很多公司动辄几千万上亿的注册资本,实际缴纳部分则极少,这些对于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何影响呢,哪些情况下股东仍然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第一,注册资本未缴足。公司法修改前有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修改后注册资本的缴纳成为公司的自主事项,两高也在去年发文不再对虚报注册资本归罪,但这并非表明注册资本缴不缴都没关系,如果公司发生不能承担债务的情况时公司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缴足或在未缴额度内承担债务责任。
那么发生债务时认缴期限尚未到期是否要按全部认缴金额额度承担债务责任呢,我们认为有关认缴期的规定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一个方面,该约定在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时应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新的公司法由实缴资本制向认缴资本制过度就是让股东责任以认缴注册资本为核心标准,因此在认缴资本缴纳尚未到期而发生债务时股东需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抽逃注册资本。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并未改变,股东可以自由决定何时出资,但一旦出资不得随意抽逃。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股东以借款或其他更隐蔽的形式抽逃注册资本的,在发生债务时股东应当在抽逃的注册资本额度内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
第三,公司账册保管不善导致清算不能的。如果公司账册保管不善导致发生公司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要求破产清算时公司又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公司注销时股东对公司债务做担保的。公司注销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中会要求股东披露债务情况,并出具无未了结债务的担保或承诺,如果在企业注销后由于公司主体已经消灭,发生债权人要求承担债务的,只能以原股东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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