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鸡泽县人民政府公布一批环境违法单位,这些企业被行政处罚
近日,河青新闻网邯郸频道的记者从鸡泽县人民政府官网获悉,该网站近期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记者从该批文件获悉,多家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详细内容如下:
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2日对鸡泽县玖鑫瓦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工生产,厂区西北角建有的散水泥罐、粉煤灰灌仓顶脉冲式袋式治理设施废气排放筒处未设置大气排放口标识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肆万伍仟元。详细内容如下:
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4日对鸡泽县宏泰建材机制瓦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工生产,厂区西北角建有的散水泥罐、粉煤灰灌仓顶脉冲式袋式治理设施废气排放筒处未设置大气排放口标识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伍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三、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4日对鸡泽县力永标准件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区西侧贮存的沙土用塑料布未完全覆盖,沙土裸露部分产生扬尘污染,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肆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四、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5日对鸡泽县进喜机制瓦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正在开工生产,除尘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中1月8日-3月24日运行时间、负责人签字栏记录内容未填写。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伍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五、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5日对鸡泽县瑞玺资源再生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工生产,车间东侧除尘设施未设置大气治理设施标识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陆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六、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1日对邯郸市美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12月份废气、废水、地下水和2022年1、2月份废气、地下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进行自行监测。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贰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七、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2日对鸡泽县和平标准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厂区西侧贮存的沙土用塑料布未完全覆盖,沙土裸露部分产生扬尘污染,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贰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八、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3日对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开工生产,VOCs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中3月18日-3月22日运行时间、负责人签字栏记录内容未填写。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伍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九、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5日对鸡泽县秋实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工生产,圆笼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中2022年3月18日至21日运行时间、负责人签字栏记录内容未填写。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贰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8日对鸡泽县双塔镇盛达铸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未生产,厂区东侧的烟尘袋式除尘器排气筒未设置大气排放口标识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伍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十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8日对鸡泽县振江玛钢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未生产,厂区东侧的烟尘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处未设置大气排放口标识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陆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十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28日对鸡泽县道义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工生产,圆笼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中3月14-16日运行时间、负责人签字栏记录内容未填写。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贰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十三、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3月30日对鸡泽县好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区东侧贮存的沙土用塑料布未完全覆盖,沙土裸露部分产生扬尘污染,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叁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信息来源:鸡泽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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