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白酒(上)
民国初期也就是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至1928年)。中华民国前期以袁世凯为首的晚清北洋军阀在政治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中国中央政府,于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首任正式大总统后正式形成。民国继承了清朝的借款和赔款。
袁世凯统治时期,将农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之首,采用科教兴农,重农思想,主张均赋。
工商业方面据统计,1913-1928年,中国公司在全国公司的比例由7%上升23%,1928年的工业总产值比1912年增长六倍。袁世凯时期的经济政策基本奠定了北洋政府时期的经济发展模式。
始建于民国二年的大同面粉厂
民国初年农商部的调查显示,1912年全国酒类产量约903万吨,其中黄酒年产约87.7万吨,占全国酒类总产量的10%;烧酒460万吨,占总产量的51%,高粱酒337万吨,占总产量的37%。果子酒约818吨,药酒944吨;其他酒类17.8万吨,约占总产量的2%。高粱酒和烧酒产量占全国酒产量的88%,蒸馏酒占据国人酒类消费的绝大部分,这一状况在整个民国时期均未改变。民国时代,中国白酒就是高粱酒和烧酒。
民国初始,中国尚无名牌烧酒的概念,川贵的茅台等白酒虽已经为人所知,由于信息闭塞交通不发达,各个小作坊之酒难以行销全国。
民国初年,酒类特许牌照税是北京政府在实行公卖制的上一年开始实行的。酒类的牌照税和烟一起在一个条例中公布施行。
条例规定酒类营业分为整卖(批发)和零售两类,各类酒商营业须经官府批准,纳税领取特许牌照。牌照税于1年内分两期完纳(1月份,7月份)。批零兼营、烟酒并卖者须领取两种牌照,各依定额纳税。
特许牌照由财政部统一印制颁发,财政厅转给,准承继营业,但不许转卖、让与或贷用;遗失或污损叙明事由交费补领;停止时须将牌照缴还注销。征税官吏得随时检查牌照与所报等级是否相符。
无牌照而营业者,除补税领照外,并予以处罚。初犯者处以一期税额3倍之罚金;再犯者处以全年税额3倍之罚金;三犯者不得再经营酒类营业。批零兼营、烟酒并卖而仅领取一种特许牌照者也使用以上的罚则。违反牌照税条例的其他规定,也要受到轻重不同的罚款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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