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收到与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发票纠纷事项民事诉讼传票
摘要: 若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不能开具发票,则判令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向公司赔偿其未能开具进项发票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2712.41万元。判令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
ST海越11月22日公告,公司就与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焦炭买卖合同》发票纠纷事项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立即向公司开具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和“SZBS[1]HYNY-20211201”两份《煤炭买卖合同》的进项发票及合同编号“SZBS-HYNY[1]20211101”《焦炭买卖合同》的进项发票,三份合同的进项发票(注:票面金额为208,646,616.40元)。若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不能开具发票,则判令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向公司赔偿其未能开具进项发票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2712.41万元。判令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近日,公司收到了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传票([2022]浙0681民诉前调14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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