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费多少?
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1)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2)5000万元。
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1)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
(2)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经测算,我国事务所目前的保险费率多集中在1.5‰-3‰左右标准保费,换言之,事务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获得了约500倍的保险杠杆率,即1元钱的保费支出获取500元的保险金额。深入比较分析,职业责任保险在制度设计、保障能力等方面整体优于职业风险基金,也更加契合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要求。为此,《暂行办法》明确鼓励现有的事务所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在《暂行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事务所,鼓励其主要采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
《暂行办法》根据审计业务风险程度将事务所分成两类标准保费,规定了不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标准。对于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2)5000万元。对于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2)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由于保费=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按照目前1.5‰-3‰左右的费率水平,事务所的实际保费支出较少。需要说明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是最低要求,实务中,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自愿投保更高额度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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