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详实记录邯郸发展历史,更好抢救、保护散存于社会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邯郸市档案馆自公告之日起,特向本市及跨区域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集反映本市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学、卫生、宗教、民俗、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社会重大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档案资料,现就开展档案征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历代王朝和民国政府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诉讼文书、来往公函及各种报刊资料等;
2、历代编修的市志和专业志、族谱、家谱及年鉴、大事记等;
3、建国前本市所属党、政、军等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报刊资料;革命前辈、革命烈士的著作、讲稿、笔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照片、事迹材料及抗战档案等;
4、邯郸市的历代重要官员(包括建国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在国外的著名人士、社会名人的政绩、生平传记、专著、笔记、题词、书信、电报、证书、遗嘱、照片、录音(像)、诗文、字画等;
5、反映邯郸地方特色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戏剧、字画等有关作品的手稿、图像、资料(包括民歌民谣、民间传说、奇闻轶事等);
6、反映邯郸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生活风俗、人文地理、自然风貌、民族宗教等文献资料以及本市城乡发展变化及名优特产的档案史料等;
7、邯郸各个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科研成果、典型案例的档案资料等重大事件及自然灾害的档案史料;
8、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契约、票据、聘书、执照、合同、证书及货币等;
9、建国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来邯郸调研、考察、视察等活动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带、音像带、题词等资料;
10、建国后本市出版的反映各个时期历史面貌的各种书刊、布告、地图、以及“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报刊、大小字报、传单、照片、录音、旗帜、臂章、印章等)及知青档案等;
11、荣获国家级以上表彰或命名的荣誉证书和物品(奖旗、奖状、奖杯、奖牌等);
12、其他反映本市历史的有参考价值的口述档案及档案资料(各种载体)和实物。
二、征集方式
1、移交,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单位的档案室或者档案馆移交。
2、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所有人捐赠,市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3、寄存,如档案保存者不愿意将档案捐赠给档案馆,可以将档案寄存市档案馆保存,市档案馆负责寄存档案的接收、统计、检索等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并与寄存人签订档案寄存书面协议。
4、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捐赠、寄存和出售的,市档案馆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将档案征集进馆。
三、档案管理
1、征集进馆的档案由市档案馆统一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征集进馆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同时维护被征集者的合法权益,凡向本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
2、对征集的档案进行鉴定,按有关规定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联系方式
可以通过面谈、电话、信函等方式与邯郸市档案馆接收征集部联系。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178号
邮编:056012
电话:0310-3113487 0310-3111907
电子邮箱:hdsdagbglyb@163.com
邯郸市档案馆
2023年2月13日
来源:邯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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