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段柳乡吴某文骑二轮电动车沿沁州南路违反交通信号灯
摘要: 威县段刘翔吴某文骑着二轮电动自行车,沿荆州南部由南向北向北行驶,在长江路口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南向西左转,闯红灯欲通过路口。魏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荆州南边由北向南行驶,两车交叉时发生碰撞,经延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进行责任认定。
3月5日16时22分许,沁县段柳乡吴某文骑着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沁州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南向西左转弯闯红灯试图通过路口,正遇魏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沁州南路由北向南驶来,两车交汇时发生碰撞,致吴某文受伤。经沁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责任认定,当事人吴某文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通讯员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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