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猪盘”听了不少,“杀羊盘”你听过吗?

天天见闻 天天见闻 2023-04-27 刑法 阅读: 143
摘要: 伺机诱导被害人参与投资或赌博“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被刑拘。对死者应减轻处罚。四人犯罪情节,综合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翁某甲犯诈骗罪、扣押的案件的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违法所得的各人民币3000元(,)后没收并上缴国库;

“杀猪盘”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但你知道“杀羊盘”吗?近年来由于防范电信诈骗知识的广泛宣传普及,我国广大群众产生了“防诈抗体”,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分子换“汤”不换“药”,打起了外国人的主意,将“杀猪盘”升级成“杀羊盘”,通过线上聊天软件及翻译软件假扮成“白富美”“高富帅”和外国人恋爱交友,取得对方信任后,伺机引导被害人参与投资或者赌博,进而骗取对方钱财。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翁某甲通过互联网了解“杀羊盘”的详细操作流程后,便与黄某某共谋“杀羊”,其中,黄某某提供“翻墙”到外网等技术支持,翁某甲提供资金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并负责团队管理、员工培训、搭建虚拟交易平台及数据修改等。同月,二人租赁房间,并相继招募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注册相关APP账号,通过冒充年轻貌美的女性与外籍男子聊天、交友(确立恋爱关系)的方式,引诱外籍男子在其搭建的虚拟交易平台上“投资”行骗。同年12月,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统计,2021年10月至12月案发,翁某甲等四人共计发送诈骗信息30万余条,聊天对象共计5万余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甲等四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

综合四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3000元(“工资”)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并上缴国库。

“中国人不骗中国人”是一个网络热梗,偶尔会有网友戏谑问道,“骗外国人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无论是诈骗中国人还是诈骗外国人,只要是诈骗就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我国刑法采用属地原则,即不管行为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与被害人国籍无关。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不管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都会依法进行追责,所以,切记不要存有“骗外国人不犯法”的侥幸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条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听见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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