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变化明显
摘要: “公司法”计划让审计退出历史舞台。国务院判公办公室发布“关于改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当日,证监会在“意见”的指导下,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22年1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相比,变化明显。一、审计委员会理事应全部为非执行董事。换句话说,审计委员会成员中不应有董事兼公司高管。(不少上市公司监察委员会成员为公司的董秘、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及其他行政人员
《公司法》计划让监事退出历史舞台,由此独董被赋予了更重要的职责,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也算是专门为独董设置的第一份顶层制度,可见对独董的重视,当天证监会就在《意见》的指导下出台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内容很多,相比于2022年1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变化明显。
比如:
1、审计委员会董事应当全部为非执行董事,也就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中不得有董事兼公司高管。(不少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公司董秘、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管)
2、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计投票制;
3、因独董辞职或者解聘,导致缺独董的,要在60天内完成补选。
4、上市公司协会会弄一个独董资源库系统,上市公司可以在这个系统中去聘任独董。
5、独董要定期开独董专门会议
6、独董到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
7、独董也要担责,但是也列举了独董不需要被连罪的具体情况,比如在审议或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情况等。
以下是新老制度逐一对比(要完整EXCEL表格,可留言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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