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等19项违法行为,上海农商行被罚款1160万
6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了8张罚单,剑指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
罚单显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同业投资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不审慎;二、委托贷款资金违规用于禁止性领域;三、未按规定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四、贷款分类不准确;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六、向资本金比例不到位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七、并购贷款项目的财务杠杆率不合理;八、并购贷款未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监管要求;九、存贷挂钩;十、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十一、个人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十二、逆程序转让不良资产;十三、房地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十四、个人消费贷款违规流入资本市场;十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审慎;十六、转嫁成本;十七、提供虚假的的统计报表;十八、并表管理不审慎;十九、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
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在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汤颖桢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上海农商银行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陆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21年4月至5月,上海农商银行并购贷款未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监管要求。严辉、乔东林、曹晓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上海农商银行自贸区分行并购贷款项目的财务杠杆率不合理。戴赟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14年至检查日,上海农商银行杨浦支行向资本金比例不到位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林志辉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1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严辉、曹晓辰、陆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汤颖桢、乔东林、戴赟、林志辉处以警告。
根据天眼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三大股东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限流通股,流通A股,持股数8.96亿股)、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受限流通股,持股数8.00亿股)和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受限流通股,持股数8.00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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