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特定短线交易监管 增强A股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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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昝秀丽
不断优化的市场制度体系,是资本市场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证监会日前公布并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从适用主体范围、证券计算标准、适用证券范围、买卖行为界定等九方面作出规范。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规定》回应了市场诉求,更好地适应了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演进,为保障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增加市场可预测性起到促进作用,也必将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
细化制度明确预期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该制度自1993年设立以来,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一些市场参与方对于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涉及证券范围、收益计算标准等事项存在一些疑问,系统构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正当其时。
“在实操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端说’和‘两端说’(买卖股票时均具有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特殊身份)两种理论学派,《规定》结合司法判例,确定了‘一端说’理论,即买入时不具备特殊身份,卖出时已经具备,同样要遵守短线交易规则要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认为,对适用主体范围的明确,回应市场关切,有助形成清晰认识。
李有星说,对于股票和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是否互为短线交易品种的问题,《规定》同样给出了清晰的监管口径,明确特定短线交易不跨品种计算。此外,明确了敏感期交易收益计算方法由交易所确定等制度设计,统一了市场规则,封堵了制度套利空间。
在富达国际亚太区投资管理部战略项目主管阮劭龙看来,《规定》在完善制度、促进提高监管水平的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一定自由度,比如豁免部分短线交易情形等,成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又一实质性举措。《规定》对于特定短线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也进行了完善,有助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心。
“总的来看,《规定》聚焦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标准不清不细、缺少豁免安排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适用标准和豁免情形,补齐了制度短板,有利于规范特定主体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明确市场预期,消除市场分歧,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申万宏源证券副总经理王昭凭说。
回应市场发展新要求
在专家看来,随着资本市场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对短线交易的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因此,出台一项专门性的短线交易规则也是回应市场发展新要求的必然选择。
“比如,对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导致的短期股份增减,如果机械地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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