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法院集中宣判一起养老诈骗案和十五起电信诈骗案,24人获刑!
为有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遏制养老诈骗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蔓延,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辖区法院集中宣判1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15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李某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霞在住宅楼内设立北京成吉大易公司“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和“星湖养老产业基金投资协议”两个项目投资点,承诺月息为5%,到期后归还本金,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存款,且在每份协议后附有北京乾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经审计,有47名群众通过被告人李某霞向北京成吉大易公司投资,投资金额共计478.72万元,投资人收到利息97.9万元,收到提成1.29万元,返还本金15万元,投资人共计实际损失364.5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霞在提起公诉前退给23名投资人共计15.93万元,现造成47名投资人实际损失348.6万元。
襄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霞退赔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共计348.6万元。
杜某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杜某宇在邢台市襄都区火车站附近,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营业执照和中国银行对公账户卖给了他人,非法获利400元。之后他人利用杜某宇提供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资金流水进项为.3元,出项为元。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杜某宇伙同李某、张某凯(均另案处理)在石家庄多次收购他人实名电话卡共计100余张,并将收购来的实名电话卡卖给祝某江和王某江(均另案处理),非法获利9000余元。祝某江和王某江利用买来的实名电话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通讯帮助,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襄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杜某宇非法获利9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杨某霖、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杨某霖、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刘某勇(另案处理)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先后使用自己及王某明、张某宁(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卡共计24张,帮助刘某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转账支付结算,金额为268.3642万元。被告人杨某霖、赵某分别获取违法所得8000元。案件侦办过程中,隆尧县公安局冻结张某宁中国银行卡中涉案资金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罪行。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霖、赵某各自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隆尧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霖、赵某各自退缴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张某宁中国银行卡内的违法所得5万元,由冻结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梁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梁某甲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单独或伙同其弟弟梁某乙(另案处理)将二人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梁某甲名下5张银行卡在出售后流入资金共计.42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4起,被害人转入上述银行卡资金共计.96元。
隆尧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梁某甲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隆尧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戎某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戎某涛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刘某勇(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其名下5张银行卡为刘某勇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5200元。经查,上述涉案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共计元,其中元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发后,被告人戎某涛主动到隆尧县公安局牛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审理期间被告人戎某涛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隆尧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戎某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戎某涛已退缴的违法所得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霍某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202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霍某博雇佣话务员,利用上线人员提供的有贷款需求的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向上金服”贷款平台、“汇丰银行”的工作人员拨打贷款引流电话,每指引一人添加上线人员提供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即为一单。被告人霍某博每单获取45元或者60元不等的报酬,每单分给话务员20元至30元。被告人霍某博等人拨打贷款引流电话致使被害人王某被骗元、被害人郭某某被骗32000元。后被告人霍某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6102.6元。
沙河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霍某博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霍某博退缴的违法所得3610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魏某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和魏某州、朱某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1年12月份,被告人魏某州将从上家“K”(具体情况不详)处获取的话术、公民个人电话号码数据及支付宝账号发给雇佣的朱某东、冀某珍、石某肖等人,四人冒充“易发金融”等公司客服,按固定话术对外拨打电话,让对方添加上家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四人通过拨打电话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发布信息,被害人黄某因接到被告人朱某东的引流电话,添加其推荐的支付宝账号,被骗元。2021年5月至8月,被告人魏某州、朱某东等人在沙河市销售电焊工等证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某州随身携带的U盘内提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9448条,经排除重复数据后,共计18443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东手机微信收藏夹内提取了被告人朱某东于2020年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9626条,经排除重复数据后,共计19086条。
沙河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州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朱某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魏某州白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ViVO手机二部、苹果手机一部、黑色U盘一个、被告人朱某东红米手机一部、冀某珍蓝色ViVO手机一部、石某肖紫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沙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石某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石某洁受雇于上线朱某(在逃),使用朱某提供的手机、香港手机卡、公民个人电话号码、支付宝账号及话术,冒用“马上金融”贷款客服拨打贷款引流电话。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石某洁手机“QQ图库”中提取电话号码数据570条;自被告人石某洁手机图库中提取电话号码数据5535条。以上电话号码数据共计6105条,经整理及筛查去重后为5390条。被告人石某洁通过拨打以上5390个电话号码发布贷款诈骗信息。
沙河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洁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石某洁香港手机卡2张、VIVO牌X23手机一部、苹果牌8P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沙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赵某、李某超、吕某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赵某组织被告人李某超、吕某辉及李某洋(另案处理)等人冒用“京东金融”“度小满”客服身份,按照上线提供的话术拨打贷款引流电话,赵某将虚拟货币转换成人民币提现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超、吕某辉等人结算佣金,每单上线向被告人赵某支付50元,赵某向李某超、吕某辉等人支付30元。被告人赵某向李某超支付佣金58000余元(含李某超向李某洋等人支付佣金7635元),向吕某辉支付佣金约18000元,被告人赵某得款50000元。现三被告人已主动将各自违法所得退缴至法院。
沙河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超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吕某辉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赵某手机一部、手机一部、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香港手机卡8张,被告人李某超苹果X手机一部、 手机一部、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李某超退缴的违法所得50365元、被告人吕某辉退缴的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王某安、张某海、刘某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安明知郝某龙(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售自己的3套银行卡,并以每张500元的价格收购张丕君(已判决)、被告人刘某毅、张某海的银行卡6套卖给郝某龙,共计获利约3000元。该9套卡中有6套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共计涉案83起,金额142.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海明知王某安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仍然卖给其自己的2套银行卡,获利1150元。该两套卡涉案48起,金额77.4444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毅明知王某安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卖给其自己的两套银行卡,其中一套不能用,另外一套得款450元,涉及电信诈骗资金29.226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安的犯罪所得为2720元。被告人张某海、刘某毅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巨鹿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安的犯罪所得2720元、被告人张某海的犯罪所得1150元、被告人刘某毅的犯罪所得450元。
王某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11月17日至23日,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勇介绍杨某勇两次到邯郸市将杨某勇名下5张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提供给陌生人用于支付结算,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80余万元,其中已查明涉及诈骗资金20起元,共获利2800元。
巨鹿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勇的违法所得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贾某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2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贾某超为赚取手机号使用费,利用向日葵APP给境外诈骗分子提供拨打诈骗电话的帮助,致使被害人被骗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红色小辣椒手机和黑色OPPO手机各一部。
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作案工具红色小辣椒手机和黑色OPPO手机各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威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刘某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刘某成将自己名下6张银行卡在济南、南通、贵港等地,提供给他人转移违法资金,并从中获利。经调取交易明细查明,被告人刘某成的银行卡的入账流水元,经查证涉诈骗资金为元,被告人刘某成从中获利5300元。
威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成违法所得53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刘某成犯罪工具银行卡6张,予以没收。
杜某冰、张某琳、邢某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3月至9月底,被告人杜某冰按照上家提供的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再将其拉到上家指定的微信群中,即完成一单,可赚取相应佣金。被告人杜某冰、张某琳、邢某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添加被害人微信并拉到上家提供的微信群中赚取佣金。经查,杜某冰获利12790.1元,张某琳获利31309元,邢某娟获利14197.1元。2022年1月5日,被告人杜某冰、张某琳、邢某娟到南宫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均如实供述了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冰、张某琳、邢某娟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2790.1元、31309元、14197.1元。
南宫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邢某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杜某冰、张某琳、邢某娟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12790.1元、31309元、14197.1元,以及被扣押的oppo Reno4手机一部、苹果8Plus手机一部、华为nova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吕某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吕某国为谋取不法利益,将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手机号、U盾、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吕某国的工商银行卡自2022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23日流入资金共计280余万元,涉电信诈骗案件46起。
清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某杰、陈某飞、孔某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年11月中旬至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杰、陈某飞、孔某凯明知上线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亲自或安排话务员拨打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成功添加微信好友621个,获得报酬2615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飞自动投案。被告人杨某杰、陈某飞、孔某凯主动退缴共计26150元。
内丘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孔某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杰、陈某飞、孔某凯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1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5部、笔记本电脑1台、网关5个、光分路器插片1个,由内丘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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