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便失金!深圳一保障房项目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奥一新闻从“福田区政府在线”官网处获悉
1月18日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福田区香蜜湖安托山10-03地块
保障房项目“9·9”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9月9日9时20分许,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安托山10-03地块保障房项目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中毒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违规有限空间作业
一名工人中毒受伤
据悉,事发项目为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安托山10-03地块保障房项目防水堵漏工程(简称事发项目),系由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分包于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包工程。事发单位为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聚氨酯材料生产厂家为广州泓粤建材有限公司,聚氨酯材料经销商为深圳市科迈建材有限公司。
☛ 事发经过
2023年9月9日上午,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水作业人员文某中与现场负责人刘某柏在福田区安托山10-03地块保障房项目B栋负二层人防区集水井进行防水堵漏注浆作业。
上午9时许,刘某柏与文某中开始作业。文某中进入集水井内把井中存水舀出,刘某柏在井上接水,混匀防水材料,用时约820分钟。
9时20分许,文某中出现头晕症状,遂停止作业,刘某柏将其扶至一楼休息室休息。后刘某柏一人返回集水井继续进行注浆作业。
10时30分许,文某中返回作业现场,进行井上传递工具等辅助作业,直至18时许完工。
18时30分许,文某中在归家途中出现呼吸不畅症状,在刘某柏陪同下乘出租车前往罗湖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文某中入院时出现大小便失禁症状,意识模糊、情绪烦躁,对话勉强。
事发现场位置
☛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文某中,男,57岁,湖北省荆州人。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诊断:1.急性聚氨酯防水涂料中毒(1,2二氯乙烷中毒);2.急性中毒性脑病;3.代谢性酸中毒;4.高乳酸血症;5.呼吸衰竭;6.急性肾功能不全;7.肝功能不全;8.心肌损害;9.低钾血症;10.肺部感染;11.轻度脂肪肝;12.左侧肾上腺腺瘤可能;13.窦性心动过速;14.脑白质脱髓鞘病灶;15.症状性癫痫;16.高氨血症;17.肺气肿合并肺大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相关规定,本次事故伤者伤情核定损失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医疗费用、劳动关系补偿金等,双方已达成生活费、护理费调解协议,拟待伤者工伤等级鉴定结果出具后,依照法律规定、标准赔偿。
事发现场事发材料情况
事故原因查明
一批公司和人员被处罚
《调查报告》显示,根据现场调查及检测结果,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涉事聚氨酯灌浆材料释放的有毒物质超标致局部积聚浓度过高;作业现场未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伤者文某中安全意识不足,作业时未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吸入大量聚氨酯材料释放的有毒物质导致事故发生。
事发单位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未进行气体检测,未对有限空间内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未按要求配备监护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备不满足要求。
☛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因在事故中受伤免予追究责任人员文某中,因其个人安全意识不足,个人防护不规范,在未进行气体检测、通风措施不足、未经审批的有限空间作业,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受重伤,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规,调查组建议不对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行政罚款处罚。
刘某柏,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事故项目的项目现场领班,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报告建议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方某(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派驻事故项目经理)和辜某疾(深圳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派驻事故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安全无小事
处处需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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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新闻整合自 福田区政府在线网站
编辑: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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