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论有什么?
一、四种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论 公司治理理论是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础。所谓公司治理问题,是指由于公司内部激励、约束与制衡机制失灵、外部治理市场无效、或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内部人侵害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经营目标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等。
关于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着四种主要的理论解释,其中被广泛接受、并且对实践中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起主导作用的是委托代理理论。其它三种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分别为古典管家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近年来在英美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成为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补充。
(一)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由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经营管理的复杂性与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加,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们通常不再直接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而是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人接受股东的委托,代理他们经营企业,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
由于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代理成本,并可能最终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的问题就称为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包括:(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代理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代理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2)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完全掌握代理人所拥有的全部信息,因此委托人必须花费监督成本,如建立机构和雇用第三者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尽管如此,有时委托人还是难以评价代理人的技巧和努力程度;(3)不确定性:由于公司的业绩除了取决于代理人的能力及努力程度外,还受到许多其它外生的、难以预测的事件的影响,委托人通常很难单纯根据公司业绩对代理人进行奖惩,而且这样做对代理人也很不公平。
从上述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中可以发现,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作为代理人的股东能够掌握完全信息,并预测出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制定一份完备的合同,详细地规定代理人的所有职责、权利与义务,并就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解决措施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完全消除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可能带来的所有问题。
比如,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将包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将被撤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将出售或购入资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应该招收或解雇工人,等等。如果这样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存在的话,即使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也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我们也很难找到公司治理在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只有当初始的合同是不完备的,因此将来需要对一些在初始合同中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作出决策时,公司治理结构才会发挥作用。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对这类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可以想象,如果合同是完备的,所有事情都在合同中预先规定了,那也就没有“剩余”的事项需要决策了,公司治理机制也就不重要了。
当委托—代理关系及不完备合同同时存在时,公司治理机制就将发挥作用。治理结构可以看作是一种对没有在初始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是对公司除人力资本以外的其它资本的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二)古典管家理论 古典管家理论的形成,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的。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是一个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信息和资本能够自由流动,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在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信息完全的基本假设下,尽管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者没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管理企业,因此代理问题是不存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信托关系,公司治理的模式也就不再重要。
在此意义上,公司治理表现为股东主权至上,以信托为基础的股东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使经营者会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由于现代公司所面临的市场,既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也不是信息充分完备的市场,因此古典管家理论显然不能解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治理行为。
古典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最初萌芽,对于研究现代公司治理基本上不具有任何意义。 (三)现代管家理论 古典管家理论关于完全信息的假设显然不符合现实,由于不完全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其错误的前提假设必然导致由此推断出的结果与现实的巨大差距。
代理理论虽然有助于部分解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问题,但是,现代心理学和组织行为方面的研究表明,代理理论的某些前提假设,特别是对经营者内在的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的假定是不合适的,人既有可能成为自利的代理人,也有可能成为无私的好管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每个人与其社区或环境之间都存在一种互动的控制关系,并随着这种互动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故人有时是竞争性的,有时又是合作性的,通常是兼而有之,许多实证分析的结果与代理理论截然相反。
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工商管理学院2001年提出了一种与代理理论截然不同的理论———现代管家理论。认为,成就、荣誉和责任等是比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激励公司经营者的因素,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象善良的管家一样勤勉地为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好“管家”。
在200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代理理论的拥戴者们根据人性先天“性恶论”的假设,先入为主地认定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的独立董事会肯定会更好,因而极力倡导董事会的独立性。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组成的董事会是一种无效率的组织形式,因为这不符合掌握信息最全面的人决策最有效这一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他们认为,从整体上看,董事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值得怀疑。部分实证分析支持了理论,很多研究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的业绩并不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一些以执行董事为主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反而高于董事会独立性强的公司。现代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家之言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支持,但是,在当今倡导公司民主及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这一理论被淹没在代理理论之中,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英美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古典管家理论为基础的,以后,委托代理理论逐渐成为构建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无论是古典管家理论,还是委托代理理论,均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然而,这种思想由于将公司更为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排除在外而日益受到批评。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首先,现代公司是一个状态依赖的结合体。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权为股东所有。但是,一旦公司经营进入亏损和破产阶段,公司的所有权就为公司的债权人所有,由债权人决定公司是重组还是清算。更进一步,当公司的资产还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员工就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对公司的资产处置作出决定。
因此,不能将公司仅仅看成是股东所有的主体,应当让债权人和员工一起来参与公司的治理。其次,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公司的价值形成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从投入角度来看,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取决于公司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稳定关系;从需求角度来看,消费者、经销商也是公司价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与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形成可信赖的关系,从而保持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因此,要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就必然要求在公司治理框架中有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参与。第三,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的利益方面,也体现在公司的社会价值方面。由于公司概念的进一步丰富,出现了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由于公司是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组成的一个系统,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为所有要素提供者创造财富、增加价值,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董事会应包括公司的职工、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贷款银行和社区代表,保证他们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
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英美国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例如,美国法律协会在其《公司治理原则》中,就明确提出现代公司与众多的利益集团,如公司的员工、客户、供应商等有相互依存关系。《公司治理原则》也专门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目前,虽然有关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许多实践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如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发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等等。 二、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分为英美的市场监控型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型模式。近年来,一些公司治理专家和学者在研究了东亚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公司治理后,又归纳出“家族控制”与“内部人控制”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实际上,东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共同特点均表现为大股东的直接监控,只不过在德国和日本,大股东主要表现为银行或大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为控股家族。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由于在国家经济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发育滞后、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 (一)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外部的监控为主,其特点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很弱。
对经营者管理不善的惩罚通常是股东卖掉股票(用脚投票)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收购。在美国,政府规定禁止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以保持资产多样化为理由持有公司控制性权益。因此在这种模式中股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以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等来保护的。
通过这些来自公司外部的力量,促使管理层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说明英美等国公司治理机制运行原理,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究竟是怎样工作的。法律上,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信托人,负有信托责任,是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选择和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审批重大的投资和融资决策、监督监督公司的高管人员,确保他们按股东的利益行事。
然而,在实际当中,人们对董事们是否能有效地维护股东的利益提出疑问。新董事是由现任董事提名的,而现任董事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新董事的候选人几乎总是在例行的股东大会投票中被批准。从理论上讲,不满意的股东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并且发起‘代理之战’,以试图将他们自己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但这通常成本高昂并且难以成功。
因此在实际当中他们很少这样做,而代之与选择‘用脚投票’,通过卖掉股份的方法来表达他们的不满。然而卖掉股份能够传递一个很强烈的信息。如果足够数量的股东卖掉股票,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这将损害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声,并动摇他们的地位,影响他们的收入。一方面,董事会可能考虑重新聘用经理,因为活跃的经理人才市场的存在使得董事会几乎总是可以找到称职的经理人才。
另一方面,由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很大一部份来自于奖金及股票期权,奖金通常和公司的净收益相联系,而股票期权则与股价挂钩,因此如果股价上升,那么股票期权将会给经理们代来很大收益,而如果股价下降,期权将一文不值。这就激励经理们尽量增加公司的收益和股票价格,因此符合股东的利益。
对那些没有按股东利益行事的经理和董事们来说,恶意收购的威胁总是存在的。如果公司的股价由于管理不善和决策错误而下降到其应有的价值以下,其它公司和投资者集团就可能通过收购其股票,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然后用负责任的经理和董事取而代之,以实现公司的潜在价值。
因此,在英美等国,由于公司股东监督不足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得到了控制和缓解:董事和高管人员具有法定职责必须按公司的所有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股东!的利益行事;(1)对高级管理人员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他们的收益与公司的业绩和股价挂钩;(2)产品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不称职将被更换);(3)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压力(公司被其他投资者收购)。
以来,针对完全依赖外部监控模式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英美等国开始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各种公司治理的原则、指引、章程、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力度,以弥补由于外部监控不足所造成的问题。
(二)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与英美等国主要依靠公司外部的力量对管理层监控不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为主,外部市场,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监控作用很小,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也不如英美等国完善。
德国和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公司具有主要投资者,他们拥有公司显著的利益或股份,管理层处于这些主要投资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公司———的严格监督之下的。所有权的集中使得投资者既有激励又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德国,三家最大的银行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很大一部分,他们还代表其它股东投票。
在日本,银行通常是公众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比例也非常高。公司控制机制的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公司不要偏离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太远,有许多机制可以使用,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控制措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强调这些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利益持有权的集中。
如果股权集中在少数几个投资者手中,那么他们就有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监督公司的管理。大的持股比例也使他们有能力控制管理层。如果所有权的集中是不可能的,那就必须运用间接的监督和控制手段,这包括活跃的企业收购市场,运行良好、充满竞争的经理人才市场,以及债权的集中(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的职能由债权人来完成)。
在英美模式中,间接的公司控制手段被经常使用,这包括恶意收购、杠杆收购、‘用脚投票’、代理之战、基于公司业绩的激励合同、内部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法律禁止、对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等。而德日模式偏重于直接控制,董事会的权力与作用较大,大股东的直接监督力强。
大股东可能是金融机构、其它非金融公司或个人。恶意收购在德国和日本基本不存在。例如,在德国,自二战以来,为止,只有四起成功的恶意收购。以收购来更换无效的管理层的做法在日本也不普遍。相比之下,在美国,《财富》杂志评出的美国最大的公司中被恶意收购过。
由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后来居上,在全球市场上对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胁,引起了公司治理专家对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进行反思。一些专家认为,德国和日本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得益于其有效的内部监控模式,因此,在这一时期,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倍受推崇。然而,随着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所发生的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不断曝光,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某种监控方式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综合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三)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在除中国和日本以外的大部分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香港、台湾、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等,公司股权一般都集中在创业者家族手中,控股家族通常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公司的主要高级经营职位也主要由控股家族的成员担任,因此,主要股东与经理层是合一的。
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使得主要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一致,部分地消除了欧美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主控股股东和经理层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从控制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股大股东与经理层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内部人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在我国部分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
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例如都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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