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防卫省智库污蔑“中国发射弹道导弹侵害其专属经济区权益”
日本防卫省直属智库防卫研究所理论研究部政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永福诚也8月30日刊发研究文章,诬称“我8月4日向台岛以东发射的弹道导弹落入所谓‘日本专属经济区’,不仅是事关日本国家和国民安全的重大问题,还损害了日本海洋权益”。文章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进行歪曲解读,妄称“虽然中国事前公布了军事训练区域,但在未获得日本同意的情况下,发射弹道导弹落入所谓‘日本专属经济区’,参照海洋国际法是不当的。日本对此向中国提出抗议与批评,要求立即停止军事训练,在海洋国际法上是适当的”。永福诚也研究文章主要论点如下:一、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内实施导弹发射的军事演习应事先获得沿岸国批准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关于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实施军事演习的明确规定,但为了不损害沿岸国关于专属经济区利益,对使用爆炸物和发射弹道导弹等可能对自然资源和渔业等权益造成损害的军事演习弹道导弹,沿岸国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限制。二、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内实施军事演习应当遵守“适当顾及”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3项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公海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沿岸国家及其他国家的权益。不得禁止他国机舰进入演习海空域,不让他国人民产生导致危险或妨碍正常作业的担忧,是“适当顾及”的基本内涵。文章妄称,“中国公布的演习区域禁止他国机舰进入,且导致日本与那国町渔业联合会处于安全考虑要求成员不得出海捕鱼”,这不符合“适当顾及”的原则。三、妄称中国发射弹道导弹的军事演练“侵害”了日本海洋权益和航行自由权利文章最后妄称,8月4日中国发射的弹道导弹落入所谓“日本专属经济区”,虽然事先公布了训练区域,但实施发射弹道导弹这类机器危险的军事演练,实现既没有向日本通报也没有征得日本的同意弹道导弹,侵害了所谓“日本专属经济区”权益。且中国无力单独确保训练区域的安全,也可能损害他国机舰的航行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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