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死上访老人,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两年半,需要上诉吗?
近几天,司机压死上访老人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的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今天我们就该起案件做以下探讨。
案件回顾:2019年11月25日中午1点50分,张中华驾驶轿车正准备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大门口有几人站立,张中华一边注意着紧贴车辆右侧的人员,一边起步进院驶入院内,结果将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躺着一名上访堵门的老人碾压,其后老人因被碾压身亡。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张中华和死者承担同等责任。后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
案件分析:首先,该案件应该属于交通事故,这个应该没有争议,从后期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也是能够佐证这一点的,只有交通事故才能出具责任认定书这是不言自明的。在确定了该案的案件性质之后我们再接下来讨论。因为是交通事故,又有一人死亡,这是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张中华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从交警队出具的认定书上看,张中华负同等责任,显然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一行为一结果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有具体罪名的以具体罪名确定适用的刑法,没有具体罪名的,适用类罪。
结论:从上述分析来看,张中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这应该是适用罪名出错。如此简单的一个交通事故,最后为什么要以过失致人死亡进行公诉,笔者不得而知,但是,笔者认为该案件应该上诉。本着人道主义出发,张中华可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在经济上对死者进行补偿,但是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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