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科学
法律方法的科学
(法律科学经典译丛)
惹尼等 著
雷磊等 译
ISBN 978-7-100-21395-0
定价:128.00元
商务印书馆 2022年9月
20世纪初自由法运动的丰硕成果
编辑推荐:国内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专著及译著,主要关注点在于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及其《法学方法论》所代表的评价法学以降的理论,以当代作品为主,且倾向于教材型专著,对评价法学以前的学说引介较少,对于学说史上重要流派的翻译较少。另一方面,虽然国内法律社会学研究蔚为可观,但是整体上对英美相关理论推崇较多,对欧陆学说则相对忽视。本书的出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遗憾。
内容简介
本书集结的各篇文章代表了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初自由法运动的丰硕成果,各作者主要研究背景为欧陆法学圈。本书的理论关切在于立法与司法的功能,在论域上,它兼顾了法学方法论、法律社会学与法政策学。本书共包括十三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 “法官的问题”,共十章,主要涉及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方法(自由的法律发现)和法律思维;第二部分是 “立法者的问题”,共三章,主要处理科学立法问题,尤其是法典化的方法与技术。
译者简介
本书译者均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思想读书小组成员。其中读书小组指导教师 雷磊,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基尔大学、德国海德堡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访问学者,译有《法哲学引导》、《纯粹法学说》(第二版)、《法律逻辑》、《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等。
精彩试读
起初,这种以法律知识的形式出现的对社会共同生活之原理的全面认识,仅涉及对一些利益的保护(首先是经济需要,其次是生命与健康的维持,再次是对国家及其秩序的保护,最后是一些伦理需要)。其目标最初也仅在于,以一种片面的方式,调和各方冲突的意愿。因此,这种原始法律是粗糙、不完善的,并一直是外部性的,只抓住了一些最外显的事物。然而随着理解的深入,法律知识必须超越仅仅考虑人类意志冲突之外部形式的倾向。否则,法律规则就无法(哪怕仅仅是大致)符合现实世界以及(往往被很好地掩盖的)事件的因果联系。
法律需要关注到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一系列差异化现象,并逐渐认识到这些现象与所谓“人的意志冲突”有着密切的联系。相比于其他后来的、由纯粹理论兴趣激发起的独立科学,下述现象优先在法律中得到考虑和适用:逻辑和心理现象,如意志、目的、意图、解释、谬误、强制、激情;经济现象,如财产、价值、价格、功用;语言现象,如语句、含义;伦理现象,如自由、人格、诚实;政治现象,如秩序、公共权威等。在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完全可以由通行观念来获得必要知识。法律往往仅使用那些真正知识的“替代品”,也即那些未经深思的、仅能被模糊地感觉到的概念。哪怕没有几千年,也可以说在几个世纪以内,法律必须尽可能地接受这种现实。
后来,在法发展为一种科学形式的“法学”之后,一系列其他社会科学产生了: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逻辑学、个体和社会心理学、语言学、文明史、统计学等,最后才是所有这些科学中最一般的社会学。这些学科中的一些分支直到最近才出现,而另一些分支最近随着更精细的分工或新的研究方法的出现才真正走向繁荣。每个学科都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来对待其主题,这些主题要么部分地涉及法学的材料,要么与其密切相关,并相互作用。
法律科学必须与这些科学维持密切联系,否则将无法回应生活的需要,并变得越来越落后。其他社会科学的迅速发展使得那些往日被普遍认可的理论变成谬误。例如,如果龙勃罗梭(Lombroso)关于天生犯罪人的假设得到证实,或者在统计结果表明犯罪的频率和性质取决于某些环境条件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将犯罪本质完全建立在个人意志自由的信念基础上?难道这些情形不会同时影响法院和立法机关吗?法律科学就是要不断吸收其他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适用关于社会现象间联系的新的真理,以及充分运用在其他科学中已得到清晰阐释的概念。这些预备性的工作,某种程度上由这些社会科学自己来完成。法律在那些社会科学涉及的事实领域占据了很大的空间,所以那些社会科学也需要从自身独特的视角来观察法律,并以之检验自身的方法和结论。
不过,这些科学只在最一般的层面对法律进行研究,它们和法律人并没有共同的出发点或共识。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它们最多只是参与一些法律制度和原则的创制;法律的适用、立法的技术是法学的独有领域,自然从未被这些其他科学所涉及。因此,这些科学仍然徘徊于法律科学的大门外。法学必须不断推进自身的工作,以便将这些科学的成果引入法律适用中。
本文节选自本书第328—330页
目录
法律方法的跨洋之旅(译序)
编者前言/〔美〕约翰·威格摩尔〔美〕阿尔伯特·考库雷克
序一/〔美〕亨利·N.谢尔顿
序二/〔新西兰〕约翰·W.萨尔蒙德
缩略语列表
第一部分 法官的问题
自由法律发现:必要性与方法/〔法〕弗朗索瓦·惹尼
自由法律发现:原则与对象/ 〔奥〕欧根·埃利希
辩证主义和技术性:社会学方法之必要/ 〔德〕约翰·格奥尔格·格梅林
衡平与法律:自由法律发现/ 〔匈牙利〕格扎·基斯
情感主义的危险:感性司法及其与自由法律发现之间的联系/〔德〕弗里茨·伯罗茨海默
制定法的司法解释/ 〔德〕约瑟夫·柯勒
法院和立法/ 〔美〕罗斯科·庞德
英国法中司法功能的运行/ 〔德〕海因里希·B.格兰德
法典法与判例法及其在形塑司法政策方面的作用/〔法〕爱德华·兰伯特
法律思维的方法/ 〔奥〕卡尔·格奥尔格·乌尔策尔
第二部分 立法者的问题
法典编纂的科学方法/ 〔智利〕亚历山大·阿尔瓦雷斯
现代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法〕弗朗索瓦·惹尼
立法起草中的科学方法/ 〔美〕恩斯特•弗罗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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