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违章建筑不应当完全不予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问题一直是重点难点。
商品房、自建房、小产权房等多种产权形式的房产在诉讼案件中的处理方式又各有不同。本文所称的违章建筑,系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建造的应当依法拆迁的房屋。
对于违章建筑在诉讼中能否处理,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观点和判法:
观点一
因为系违法建筑,人民法院不能变向确认了产权使得其变成合法建筑,因此不予处理。
观点二
只有当诉争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拆迁补偿而其价值得以合法形式体现后,当事人才可以就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另行协商或提起诉讼。
前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1条规定: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本文认为对于违章建筑一概不予处理系对于以上规定的不当扩大理解,理由如下:
该条规定所要避免的是通过民事判决的方式变相确认物权,也就是说请求确认物权的行为一定不能得到支持,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少违章建筑也有其价值,至少包括在被拆除前的占有和使用价值以及被拆迁能获得的收益价值,这些价值对于夫妻而言都是夫妻的“财产”,不可忽视。
如果一概不予处理,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双方离了婚,如果房子确定可以获得拆迁补偿,那还可以通过起诉分割房屋拆迁款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如果房子一直未被拆除,拆除前的房产的使用价值如何处理?
如果法律途径无法解决,必然导致双方只能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解决,不利于妥善解决社会矛盾。
因此,本文的观点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分割违章建筑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房产有预期拆迁利益的,可以确认预期利益的分割比例,避免当事人到时候再就此事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
同时,如果房屋未被拆除,可以确认房产在被拆除前的双方的使用权利,尽量避免双方再事后因此事产生纠纷。
以上观点来源于实践判例。如:
(2018)闽0429民初26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本案当事人均陈述讼争房产建设时未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该房产在相关部门审批前属违章建筑,故本院不对讼争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分割。但讼争房产系李某与江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建设,属历史违章建筑,在被作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前具有使用价值,事实上该房产由余某、江某1、江某****占用、使用并收取收益,故本院可对讼争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处理。”
又如(2018)粤20民终70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对于不合法建造的部分,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未认定上述建筑物为违章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黄某、黎某1对该构筑物享有临时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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