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可以“化零为整”吗
■ 本报实习记者 郑钦
“项目预算元,按照10%的比例,履约保证金应收99875.2元,但是某单位为了图方便,‘化零为整’要求我们供应商提交10万元的保证金,这种做法合理吗?”近日,某供应商读者向本报编辑部来电咨询。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名业内专家。专家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几乎所有的采购主体都要求参加项目竞争的供应商提交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条款也是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通常来讲,保证金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其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而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强迫收取超过此规定上限的履约保证金。所以“化零为整”的做法,显然是违规行为。
众所周知,履约保证金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现金保证,其能担保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招标方的利益,并有效规范采购市场行为,强化政府采购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应该按照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但总体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至于具体应该缴纳多少,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而定,也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数额确定,一般应与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比例一致。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招投标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作为投标单位取得中标资格的条件之一。收取的金额应该在采购合同中写明,实际缴纳金额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金额一致,不得增减。如果发生有多缴纳的行为,供应商可以拒绝多支付的部分或者要求退回多缴纳的部分,并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保证金的退付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不得无故延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退付,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彼此谅解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否则,负有按期退付责任的一方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一旦发现采购人有多收取或者超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现象,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第四项明确,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而如果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给供应商造成了损失,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还将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