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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运行规则》(第3期)的通知
国机采〔2021〕23号
各电子卖场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经销商、电商产品报价和交易行为,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第3期),现予公布,请严格遵守。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0月13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
电子卖场运行规则
(第3期)
根据电子卖场入围征集文件和我中心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结合电子卖场运行实际,现就经销商、电商报价原则和交易行为规定如下。
一、电商对同型号产品报价不得高于其自营平台自营产品价格(含促销活动期间价格)。
该项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未按上架规则上架产品或服务的”适用情形。
二、经销商、电商对电子卖场审核通过产品维护供货地区、库存和报价信息即视为承诺可向所选供货地区的采购人及时提供完全符合该产品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的同型号全新产品。
采购人通过直购方式采购,经销商和电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否则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无法按已报价格成交的”适用情形。成交供应商确认订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确认订单后,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适用情形。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履约的,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适用情形。
三、电子卖场比价和反拍需求公告新增“签约时间”和“到货时间”内容,供应商参与报价即视为其承诺能够满足需求公告所有内容。
本期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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