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政府、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通告
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磴口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磴口县建成区内,即东:总干渠沿线以西;南:磴二线沿线以北;西:乌审干渠沿线以东;北:北绕城沿线以南。在此区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上述区域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公园、山林、草坪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敬老院);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居民小区或住宅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燃气礼炮)。各苏木镇、农场公司可根据实际,规划烟花爆竹销售店(点)、燃放区域和燃放时段。
三、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磴口县辖区内(含各苏木镇、农场公司)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上述(一)(二)(三)项有关规定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大宣传、查处力度。
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阻碍禁燃烟花爆竹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
宣传部: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适时向手机用户推送禁燃烟花爆竹短信;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全民参与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对违规燃放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应急管理局:负责禁燃区域内烟花爆竹存储点的安全监管,做好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依法查处禁燃区域内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会同商务部门做好宾馆、饭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提供婚庆、宴会服务的经营者提前向举办方履行告知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的义务,不得提供相关服务;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住建局:负责监管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内建筑工地的禁燃工作。
民政局:负责向婚姻登记处、殡仪馆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禁燃烟花爆竹宣传告知单,教育引导红白喜事举办者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建成区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
教育局:负责对各类学校(幼儿园)师生开展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做好学校(幼儿园)禁燃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禁燃区域内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各苏木镇、农场公司要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无物业的小区和平房区,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
县纪委监委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工作中推诿扯皮、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1.严禁街道两侧商业网点举办开业庆典、婚礼喜庆、乔迁新居等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机关、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
2.严禁在禁售禁燃区内举行殡葬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禁售禁燃区内各建筑工地在开工、楼体封顶、竣工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市民群众在居民小区内及平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5.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不得在禁售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逢重大庆典或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热线:110。
八、各苏木镇、各农场公司、县直单位、人民团体、驻县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磴口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乌拉特后旗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确保乌拉特后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乌拉特后旗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巴音宝力格镇固察路以南、西环路以东、新固察线以北、东环路以西。在此区域内,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巴音宝力格镇乌力吉街以南、西环路以东、新固察线以北、东环路以西。在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三、除上述区域外,公墓区等祭祀场所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各苏木镇政府所在地城区全面禁售、禁燃。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烟花爆竹禁售区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证照,对于证照到期的销售网点一律不予补办证照;禁止销售的区域内各销售网点库存的烟花爆竹要在9月底前自行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1.严禁在禁售禁燃区内举行殡葬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在禁售禁燃区各建筑工地在开工、楼体封顶、竣工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市民群众在居民小区内及平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各机关、企(工矿)事业单位,不得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热线:“110”、“0478-2621308”。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来源:磴口县人民政府、乌拉特后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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