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低价买房构成受贿罪吗,交易型受贿在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
有些公职人员在法律咨询的时候提出,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子,这种情况下构成受贿罪吗?今天我就向大家解读这种情况,也就是交易型受贿在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根据该条规定,在交易时即使支付了一定的对价,如果该价格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也可以以受贿罪论处。
但是这类案件也并不是一律能认定为受贿,所谓的“明显低于”或者“明显高于”也要放到具体的个案中间去评价。上述意见就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予以认定,该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受贿行为,不合理的高价或者低价,都是有一定的判断标准的。比如购买一套500万的房子,支付了495万元,这差额的5万达到了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但行为性质上并不一定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否一定要达到30%的标准呢?这个也不是固定的要求,比如我们曾办理的案件中一套房子被认定为价值500万元,而当事人支付了400万元房款,同样有被认定为受贿犯罪的可能。
而且,这类案件基本上都还有一类非常重要的证据,即是房产的价格评估报告受贿行为,由于房产价值本身存在较大的波动性,价格评估本身并不一定准确,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到价格评估意见的实质内容进行详细审查、评估。
当然,我们在理解上述条文的时候,仍然需要回归到受贿行为的本质,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是受贿,对方给予你低价的优惠究竟是基于你的职务关系还是仅仅是打折促销,上述意见就明确“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但是,如果本质上仍然是因为你是公职人员,才给予你较大幅度优惠而不是因为促销等其他原因,那么还是可以认定为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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