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收预处罚,投资者股票索赔启动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1009号)。
2022年9月14日晚间,江特电机(维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号)。
经查明,江特电机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938,461.5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6,938,461.55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7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0.8%、8.18%;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 元,虚增存货 95,295,747.91 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11,035,633.67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8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 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结合此次预罚单,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江特电机索赔条件暂定为: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9日之前买入,并且在2021年12月10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已法院认定为准)。(江特电机维权入口)
依据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天天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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