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和谐健康保险一支公司被罚款13万元
10月28日消息,据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予以处罚。
经查实,2021年1-9月,该公司个别营业部存在套取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后用于渠道维护和客户活动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共涉及资金9.35万。
对于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该支公司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3万元。
此外,时任该中支银保客户经理袁娜,因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监管处以警告并罚款2.5万元;时任该中支总经理徐宗水,因负有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78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78号
当事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 址: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太白东路45号江苏大厦14层
主要负责人:刘海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实,2021年1-9月,你公司个别营业部存在套取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后用于渠道维护和客户活动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共涉及资金9.35万。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银保渠道销售人员基本管理制度复印件、银保外勤薪资表复印件、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金流水、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3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79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79号
当事人:袁娜
身份证号码:37082719860516XXXX
职 务:时任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银保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和谐健康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和谐健康济宁中支银保客户经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和谐健康济宁中支个别营业部存在套取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后用于渠道维护和客户活动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共涉及资金9.35万。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银保渠道销售人员基本管理制度复印件、银保外勤薪资表复印件、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金流水、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罚款2.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80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80号
当事人:徐宗水
身份证号码:37090219751108XXXX
职 务:时任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和谐健康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和谐健康济宁中支总经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和谐健康济宁中支个别营业部存在套取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后用于渠道维护和客户活动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共涉及资金9.35万。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银保渠道销售人员基本管理制度复印件、银保外勤薪资表复印件、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金流水、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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